根據美國憲法,美國總統選舉實行選舉人團制度。選舉人團制度自1788年第一次實行以來,已經經歷了200多年的發展與演變。
選舉人團制度規定,美國總統由各州議會選出的選舉人團選舉産生,而不是由選民直接選舉産生。總統候選人獲得全國50個州和華盛頓特區總共538張選舉人票的一半以上(270張以上)即可當選。
美國各個州擁有的選舉人票數目同該州在國會擁有的參眾議員人數相等。根據規定,美國國會參議院由每個州選舉出的2名議員組成,而眾議院議員人數則根據各州人口比例來確定。因此,人口多的州産生的眾議院議員人數就多,同時在總統選舉時擁有的選舉人票也多。如人口最多的加利福尼亞州的選舉人票多達55張,而人口較少的阿拉斯加州只有3張選舉人票。鋻於這種情況,在歷屆總統競選中,人口眾多的州都成為總統候選人爭奪的重要目標。
選舉人票的數量,體現州權平等原則,根據各州在國會的議員數量而定。例如,每個州都在國會有2名參議員和至少1名眾議員,所以,任何州都至少有3票。但人口多的大州,除了這3票以外,眾議員人數越多,選舉人票數也就越多。1961年,美國憲法修正案批准華盛頓特區可以像州一樣有總統選舉人。這樣,美國國會有100參議員、435名眾議員,加上華盛頓特區的3票,總統選舉人票總共就是538票。
選舉人團制度還規定,除了緬因和內布拉斯加兩個州是按普選票得票比例分配選舉人票外,其餘48個州和華盛頓特區均實行"勝者全得"制度,即把本州的選舉人票全部給予在該州獲得相對多數普選票的總統候選人。由於各州選舉人票的數量相差較多,這樣就可能出現在全國普選中累計得票多的總統候選人不能贏得總統選舉的情況。美國歷史上曾多次發生上述情況,一些總統候選人雖然在大選中獲得的普選票少於競爭對手,但卻因得到的選舉人票多而當選。
美國憲法還規定,如果所有候選人都未能獲得半數以上的選舉人票,則由國會眾議院從得票最多的前三名候選人中選出總統。1824年,約翰 昆西 亞當斯就是在這種情況下,最後由眾議院投票表決後被指定為總統的。
選舉人團制度是美國共和制、聯邦制和分權與制衡原則結合的産物,同時也是多種利益間妥協與協調的結果,因此必然存在著自身難以克服的缺陷與弊端。近年來,美國要求改革選舉人團制度的呼聲不斷,但由於多種因素阻礙,改革始終無法進行。
責編:李秀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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