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6月17日電 台灣當局觀光主管部門16日表示,“陸委會”等部門17日將討論“大陸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待核定後,最快本週會銜公告,受理業者送件。
據“中央社”報道,許可辦法要將現行開放所謂第二類、第三類大陸人士來臺條文,增加開放第一類大陸人士來臺,但不會出現類別字樣,改用全面開放。許可辦法規定,組團人數為十至四十人,單一業者每天送件不超過兩百人。
官員表示,許可辦法訂有查核機制,接待旅行社和組團旅行社的組團契約必須送審,以供查核;導遊有主動發放問卷給旅客的義務,旅客可在填寫後,自行決定是否將密封的問卷投在機場回收處。
據指出,問卷滿意度將影響旅行社未來接待資格,滿意度超過百分之八十的旅行社可增加配額,但滿意度明顯偏低的旅行社將遭一定期間停止接團處分,目前對於處分標準還在討論中。
此外,台灣旅行社要取得接待大陸游客資格必須繳交新台幣兩百萬元保證金。在購物保障制度方面,台灣的旅行業質量保障協會對於在購物標章商店購買的商品質量要負完全責任,要建立退換貨和代償等機制。
責編:王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