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1月30日電 馬英九特別費案二審30日三度開庭。對於檢方移送並辦侵佔公款和偽造文書罪,馬英九庭訊中否認檢方指控,表示不論匯薪資給妻子或是認養寵物的款項均為合法支出。馬並指出,有關領據列報的九件特別費案件中,只有他被起訴,他認為檢察官認定標準不一,是典型的選擇性辦案,法院應維持一審判決,駁回檢方上訴。
據“中央社”報道,上午庭訊在進行言詞辯論以前,先勘驗部分證據,包含“法務部”、“行政院”、“司法院”等各單位關於特別費的函令解釋。檢辯雙方對於證據大多表示無意見。
隨後審判長劉景星詢問馬英九是否利用市長職務企圖不法將特別費納入私有?馬英九説,所有特別費的收入都用於公益捐贈,因此向“監察院”申報的都是自己原有的財産,否認檢方的指控。
被問及檢方移送並辦轉帳特別費給妻子周美青以及支付寵物狗馬小九款項,涉嫌侵佔公有財物罪、偽造文書罪案情,馬英九表示,他的賬戶每個月同時收到薪資和特別費,但是匯到妻子賬戶內的只有薪資部分。
至於認養馬小九款項,馬英九説,這部分為公務活動支出,市政府出納和會計人員認為合乎特別費核銷條件,且“審計部”台北市審計處也在2006年9月間發新聞稿證實一切合法,原審檢方也並未以這部分起訴。
馬英九表示,以領據核銷特別費的領取,一向是由出納人員每月主動作業,定期通知辦公室秘書人員領用核銷,從來沒有任何出納、會計、主計、審計單位人員,告訴他有任何問題,所有人員均依往例辦理,他根本沒有辦法施行貪污行為。
馬英九指出,他在台北市長八年任內,公益捐款高達新台幣六千八百零九萬元,遠遠超過以領據核銷的特別費總額一千五百三十萬元,並高達四倍有餘,這部分他連行政程序都沒有違反,更不用説觸犯刑法及涉嫌貪污。
反觀“特偵組”偵辦其它“首長”特別費案,只要招待友人消費、致贈友人禮物,檢察官卻不問友人是誰,也不調查該支出與公務的關係,只要有支出就是因公支出,即使這筆支出由第三人以信用卡墊付,也算特別費支出。甚至明顯貪污及偽造文書的行為,檢察官也職權不起訴。
馬英九説,檢察官為了起訴他,完全不思考特別費爭議究竟是犯罪行為或制度瑕疵,而將特別費制度設計瑕疵及用途爭議所産生的法律風險,全部由他一個人承擔。
馬英九強調,檢察官起訴、上訴沒有邏輯,是典型的選擇性辦案,希望法院維持原判,駁回檢察官上訴。
責編:韋梁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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