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窮途末路的陳水扁在接受英國廣播公司專訪時聲稱,“若臺海之間有事,美國與日本對臺海任何的戰端一定會給予關注,特別是美國一定會依照《與台灣關係法》來從旁協助,協防台灣”。這不僅暴露了這個民族敗類色厲內荏的虛弱本質,也反映了這個政治流氓自欺欺人地把美國一紙國內法案當作救命符的幻覺與迷思。《與台灣關係法》果真是美國出兵救扁的法律依據嗎?
《與台灣關係法》是美國的國內法,它不能超越國際法準則和中美三個聯合公報等國際條約成為干涉中國內政的法律依據。
國際法優先於國內法。一國的國內法絕不能置於國際法之上。這是公認的國際法準則和最基本的國際法常識。1972年2月,美國總統尼克松訪華,此後,中美先後簽署了三個聯合公報,即上海公報、建交公報和八一七公報,三個公報都明確強調,“只有一個中國,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三個聯合公報構成了中美兩國關係的政治和法律基礎,也完全符合《維也納條約法公約》關於條約定義的規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國際協定,是不能任意違反的。而1979年中美建交後,美國國會匆匆通過的《與台灣關係法》卻將台灣與主權國家相提並論,視台灣為“獨立的政治實體”,搞事實上的“兩個中國”或“一中一台”,這顯然是與國際法準則和中美聯合公報相違背的。聯合國大會通過的《國家權利義務宣言草案》第13條、《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27條、國際常設法院在“但澤波蘭國民案”等規定:一當事國不得援引其國內法規定為理由而不履行國際條約。
《與台灣關係法》企圖以美國國內立法方式修改或抵消美國在具有國際條約性質的中美建交公報中所承擔的法律義務,這是一種違反國際法的背信棄義的行為。《與台灣關係法》既不能代替、更不能高於中美聯合公報,也不能與中美聯合公報平起平坐,相提並論。《與台灣關係法》不僅不能成為美國片面處理日常涉及中國主權與中國內政事務的有效文件,更不能成為以武力干涉中國內政、侵犯中國主權的合法依據。
即使是這樣一部違背國際法準則的法律,《與台灣關係法》也並未就動用美國武裝力量,直接干涉中國臺海事務做出明確規定。
《與台灣關係法》 無疑充斥著干涉中國內政、損壞中國主權的條款,法案公然將“非和平方式”視為對“西太平洋地區的和平和安全的威脅,併為美國嚴重關切之事”,並強調要“使美國保持抵禦會危及台灣人民的安全或社會、經濟制度的任何訴諸武力的行為或其他強制形式的能力”,公然在純屬中國內政的臺海問題上指手畫腳。
然而,即使是這樣一個嚴重違背中美聯合公報原則的法案,也並沒有就動用美國武裝力量,直接干涉中國臺海事務做出明確規定。在上述條款裏,美國所強調的一是對“非和平方式”的“嚴重關切”,二是要求保持“抵禦訴諸武力的行為”的“能力”。在這裡法案並沒有講要不要運用這種“能力”?什麼情況下以及以什麼方式運用這種“能力”?就“嚴重關切”而言,美國對中國的臺海事務,以至於對遍佈全球各地的安全事務,從來不乏“關切”之心。至於“能力”,美國作為世界上唯一超級軍事大國,也從來不缺少隨時干涉外部事務的軍事能力。但有“能力”是一回事,要不要動用這種“能力”、能不能動用這種“能力”以及如何運用這種“能力” 則是另外一回事。 後者比前者要複雜得多。這裡不僅涉及對美國根本利益的判斷,也涉及一旦運用這種“能力”可能面臨的風險與代價。美國儘管不想放棄台灣這張牌 ,但也不想被台灣某些勢力所綁架。美國不能不給自己留一點迴旋餘地。2004年12月20日,時任美國副國務卿的阿米蒂奇在接受電視媒體採訪時,就一語破的地説:“《與台灣關係法》 並沒有規定美國必須保衛台灣”。以為美國一定會為“台獨”兩肋插刀,只不過是一廂情願的幻想。
在應對臺海地區可能出現的所謂“危險”問題上,《與台灣關係法》特別強調必須由總統和國會依照“憲法程序”共同做出決定,排除了任何例外行動的可能性。
根據美國《戰爭權利法》,在美國軍隊遭到攻擊、需要保護海外美軍、需要保護美國海外公民、需要完成美國簽訂的某些具體的軍事條約義務等四種情況下,總統可以未經國會允許採取軍事行動。但在使用武力48小時之內須向國會報告,並在此後定期向國會通報情況。使用武力的期限不得超過60天。在實際操作過程中,不論是以上四種情況下還是四種情況以外,美國總統大多都能找到理由未經國會批准就把美國拖入戰爭。
《與台灣關係法》似乎看到了臺海問題的高度敏感性和危險性,因而特別強調“指示總統將對台灣人民的安全或社會、經濟制度的任何威脅並由此産生的危險迅速通知國會。總統和國會應依照憲法程序決定應付上述這類危險的適當行動”。也就是説,一旦有事,首先,總統必須“迅速向國會報告”,不得隱瞞拖延,先斬後奏;二是要由總統和國會共同決策、相互制約,不能任由某一方面説了算;三是在任何情況下都要嚴格遵守憲法程序,沒有任何例外。即使是《戰爭權力法》所列的四種情況下也必須在報告國會後,由總統和國會共同做出決策。《與台灣關係法》 的上述規定不管出於何種動機,至少在客觀上對美國干涉中國臺海事務做出了比《戰爭權力法》還要嚴格的限制,提高了採取行動的門檻。
同時法案裏提到的“適當”行動,既可能是直接的,也可能是間接的;既可能是軍事的,也可能非軍事的;既可能是實質性的,也可能是象徵性的。例如,提供軍事情報、增派軍事顧問,增加武器銷售、展開軍事演習、 撤退美國僑民等都可能是對“ 適當” 行動的註釋。然而,這樣的“適當” 行動對於早就被歷史唾棄的“台獨”分裂勢力又能有多少實際意義呢 ?
《與台灣關係法》毫不掩飾地聲明對臺政策的根本出發點是維護“美國的政治、安全和經濟利益”,而不是其他什麼人的利益,更不是“台獨”分裂勢力的私利。
《與台灣關係法》公開宣示美國之所以對臺海地區表示“關切”,重心和根本出發點,不是“台灣人民的安全”所受到的“威脅”,而是“由此産生對美國利益造成的任何威脅”。美國在臺海地區的一切行動,都是以維護“美國的利益”為依歸的。利益原則是美國處理臺海事務的最高準則。在美國的利益構成裏,台灣地區充其量只不過是美國的一般利益,而絕非美國生死攸關的利益。美國一般情況下當然不情願輕易放棄台灣,但如為了維護更重要的利益,美國也可以隨時棄台灣如敝屣。20多年前與台灣“斷交”、“廢約”、“撤軍”就是典型。
中國是世界上有一定影響力的大國,也是一個有一定戰略反擊能力的大國。美國如果貿然軍事介入臺海,與中國走向全面軍事對抗,固然對中國不利,但對美國利益可能帶來的災難性後果也不是美國所能完全控制和承受的。更不必説在全球化時代,中美之間相互依存度越來越高,中美在戰略上的利益交集點越來越多。孰輕孰重,美國心裏並非不明白。很難想像美國會為了“台獨”分裂勢力的一己私利,輕率地以美國國家利益為代價到台灣海峽玩一場得不償失的戰爭遊戲;也難以想像美國會盲目地以美國國家整體安全為賭注,到台灣海峽進行一場高風險的政治賭博;更難想象美國會慷慨到給台灣開一張任由“台獨”分裂勢力蘸著美國士兵的鮮血填寫的空白支票。
實際上長期以來在西太平洋真正製造動亂,危及美國利益的亂源不在台灣島外,而恰恰來自台灣島內的分裂勢力,恰恰是日益猖獗的“台獨”分裂活動威脅著西太平洋的和平、安全和穩定,威脅著美國利益。因此,即使按照《與台灣關係法》的邏輯,要維護西太平洋的和平、安全和穩定,確保美國的利益,美國的當務之急就是堅決制止“台獨”分裂活動,而絕不會為“台獨”分裂勢力火中取栗 。
《與台灣關係法》最後還特別強調,法案所説的“台灣”一詞,只包括“台灣島和澎湖列島”。換句話説,“台灣島和澎湖列島”之外的其他“外島”並不在美國的“關切”之中。這並非美國一時疏忽,忘記了金門、馬祖等暫時還控制在台灣當局手上的幾個小島,而是另有玄機。一方面美國承襲了當年壓蔣撤離金、馬,劃峽而治的傳統思維,另一方面在美國眼裏“台灣島和澎湖列島”是美國西太平洋第一島鏈的組成部分。而幾個“外島”與此鏈條並無緊密聯絡,而且離中國大陸實在是太近了。美國似乎不想陷得太深。未來在這幾個小島上,無論“台獨”勢力怎麼折騰,美國大概是懶得管它的閒事的。想到這裡,陳水扁之流肯定會不寒而?,要不然為什麼近來陳水扁急著由金、馬向台灣本島收縮兵力呢?▲(作者是中國著名戰略問題專家。)
(來源:《環球時報》)
責編:韋梁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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