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財經》雜誌記者趙何娟報道,12月20日上午10時30分,原上海電氣(集團)總公司董事長王成明(也曾擔任原申花俱樂部董事長)涉嫌共同貪污、受賄案在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王成明因共同貪污3億元罪名成立,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受賄21萬元罪名成立,被判處10年有期徒刑,兩罪並罰被判死緩;其共同貪污罪的同案犯,上海閔華實業聯合發展有限公司董事長嚴金寶被判處無期徒刑、上廣電房地産有限公司總經理陸天明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
據了解,此案其實與上海社保案無直接關係,源自王成明落馬後來自閔行區的舉報。雖然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王成明等人對案情事實供認不諱,但對於共同貪污罪的定性以及金額的認定一直存在很大爭議。
起訴書稱,王成明在擔任上海廣電(集團)有限公司總裁期間,主要策劃並夥同嚴金寶、陸天明,在上海閔行區莘莊工業區一塊600畝“南郊別墅”土地的轉讓中,大肆牟利,獲取其中差價近3億元。
關於王成明的受賄事實,王成明在接受調查時便主動交待了其全部受賄事實。經檢察院認定共計21萬元,包括福禧投資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長張榮坤賄送的6萬港元。其中5萬港元,是在2004年上海電氣(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在香港上市過程中,王成明利用職務便利,讓張榮坤實際控制的兩家離岸公司從新股配售中獲益數千萬元,事後張賄送的。
根據起訴意見,最後一筆受賄款發生在2006年4月。當時王成明在香港開會,購物時“忘記”帶錢,向張榮坤借了1萬港元。王成明認為這最後一筆1萬港元並非受賄,他只是還未來得及歸還這筆錢,張榮坤便案發了。
據了解,法院對於三個當事人的辯護意見基本未予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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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楊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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