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壇週報(江峰)消息:球員簽訂合同時,通常會遇到3種選擇條款:球隊選擇、球員選擇和提前結束選擇權(ETO)
球隊選擇權:顧名思義,由球隊來決定是否延長與某球員的下一個賽季合同。比如,2005年夏的新勞資協議簽訂後,球隊對首輪新秀的合同都是前兩年為有保證的合同,球隊在第3年和第4年擁有選擇權,如果該新秀表現不如人意,前兩年的合同結束後,球隊就不會與他續簽第3和第4年的合同。至於像詹姆斯這樣的超級球星的合同中,基本上不會出現球隊選擇權條款,因為主動權會掌握在球員手中。
球員選擇權:只是針對合同中的最後一年而言,球員有權決定是否履行最後一年的合同,如果不願履行,他就會提前一年成為自由球員。
提前結束選擇權(ETO):本質上是同一回事,但它讓球員有權選擇終止合同,而不是繼續履行。ETO是只有球員才有的權利,而普通的選擇權球隊也可以擁有。如果是6年合同,ETO則可以是針對合同中的最後2年,同時ETO需要合同的期限最少為5年,即ETO不能在合約的第5個賽季結束之前出現,所以,如果詹姆斯續簽的是4年合同,那就不會包括ETO。
至於ESPN説詹姆斯提出的是“3+1”的合同,在週二遭到了《阿克倫燈塔報》的質疑,因為去年新勞資協議規定,5年以內的合同不可能擁有選擇條款,也就是説,詹姆斯的“3+1”合同中不可能有選擇條款即在2010年夏有權選擇成為自由球員。
責編:張青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