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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搞”北京奧運會徽和吉祥物等行為屬違法  

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7年01月19日 07:40 來源:

  大眾日報(記者 于鋒)消息:“惡搞之風蔓延到北京奧運會徽、吉祥物上,不僅褻瀆了奧運精神,而且也是違反我國有關法律法規的侵權行為。北京奧組委將視事態的發展,保留對某些侵權行為人採取相應法律措施的權利。”這是北京奧組委法律事務部負責人日前在接受媒體採訪時,針對近來一些網站出現惡搞2008年北京奧運會徽、吉祥物的問題,發表的嚴正聲明。

  惡搞行為褻瀆奧運精神

  經過惡搞,原本蘊含濃重中國韻味的會徽,在惡搞者的“創作”下完全失去了設計者想表達的舞動、奔跑的奧運精神。

  其中,代表男廁所的標識將會徽變成了灰黑色,下面去掉了奧運五環的標識,變成了“男”字;女廁的標識則更加離譜,給印章中的“京”字“穿”上了裙子。此前,也有網民將北京奧運會吉祥物惡搞。將五個福娃的頭做了“換頭術”,用一些影視歌星的頭像代替,版本多達20多個,有的還將其搞成惡搞福娃“合集”。

  這位負責人一針見血地指出,“這種隨意篡改乃至中傷奧運會會徽、吉祥物的行為,不僅是對奧林匹克精神的褻瀆,而且事實上也已構成了嚴重的侵權。”

  惡搞行為已構成侵權

  針對這種惡搞行為是否違法的問題,近幾天來有些律師表示,雖然針對奧林匹克標識知識産權保護的相關法律法規有許多,但是,對於這種沒有涉及到商業經營的網絡惡搞行為,還存在法律空白。網絡惡搞行為因為只在網絡空間內流通,並且不具有商業經營屬性,所以構不成對奧林匹克標識權利人專用權的侵犯,沒有違反《奧林匹克標識保護條例》的規定。儘管北京奧組委曾就該會徽的知識産權保護事宜發出公告,但公告並不具有法律效力。

  北京奧組委法律事務部的負責人則明確表示,北京奧組委有權利對惡搞會徽、福娃以及在網上發佈惡搞會徽、福娃的行為説“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章第十條規定,著作權包括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作為2008年奧運會會徽、吉祥物的著作權人,北京奧組委當然有權利保護其不被篡改。不論惡搞者是否出於商業目的均構成了侵權。另外,網站為了提高點擊率而發佈惡搞會徽、福娃,往往與商業利益息息相關,帶有明顯的商業目的,是明顯的侵權行為。

  網上惡搞網站負有責任

  中央外宣辦網絡局負責人也認為,網上惡搞盛行,網站要負很大責任。有些網站為了自己的商業利益,為惡搞提供陣地,甚至推波助瀾。他氣憤地説,“網站既然對網上惡搞的産生負有責任,對於防止網上惡搞成風就有更大的責任。風從哪來,必須在哪滅掉,要儘快地把網上惡搞現象制止住。”

  按照奧林匹克運動的國際慣例,會徽、吉祥物等奧運標誌不僅具有一般的商業屬性,而且還是奧林匹克精神的體現,依法對它進行保護,不僅是從商業角度出發,也是組辦國家和組辦城市對國際社會的一種承諾,更是對奧林匹克運動尊嚴的一種尊重。

責編:賈文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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