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某 提問

網友Sundy問

前不久,不少人的微信朋友圈都被一組漫畫和流行語——“友誼的小船説翻就翻”給刷屏了,不少人由此開始重新思考為友交友之道。而交友之道也同樣是黨員需要面對的問題,今年是中國共産黨成立第95週年,那麼,作為先進的中共黨員,該如何作為,才能讓“友誼的小船”愈行愈遠呢?

小編答

黨員幹部交友不同於普通人。普通人交友不慎,也就是個人吃虧上當,而領導幹部由於身居要位,掌握和行使公共權力,交錯一個朋友,往往就是掉進一口腐敗的陷阱。不僅毀壞個人聲譽,還會殃及黨和國家的事業。

黨員是黨的肌體的細胞,黨員的先進性和純潔性體現的是整個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對於交友和處理人際關係,習近平總書記曾強調,“身為領導幹部,一定要嚴格交友的原則,慎交友、交好友”。要做到“多同普通群眾交朋友,多同基層幹部交朋友,多同先進模範交朋友,多同專家學者交朋友。”

慎重交友,既是對黨員領導幹部的個人要求,更是保持黨的先進性與純潔性的應有之義。那麼,黨員在與朋友相處時,該如何慎重交往才能不觸犯紀律,又保證“友誼的小船”行穩致遠呢?小編試著根據新黨紀處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給您找尋答案。

首先,朋友聚會不能想參加就參加

《條例》第六十八條規定,“黨員領導幹部違反有關規定組織、參加自發成立的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等,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可見,對於黨員特別是黨員領導幹部來説,並不是所有的朋友聚會都能參加,否則就有可能違反紀律。

這裡的“有關規定”是指2002年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總政治部聯合下發的《關於領導幹部不得參加自發成立的“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組織的通知》。該通知要求,領導幹部不得參加自發成立的老鄉、校友、戰友之間的各種聯誼會之類的組織,不得擔當這類聯誼會的發起人和組織者,不得在這類聯誼會中擔任相應職務。所謂“自發成立”的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是指未經登記註冊的。

該通知還明確要求,不得借機編織“關係網”,搞親親疏疏,團團夥夥,更不得有“結盟”“金蘭結義”等行為。而對照《條例》規定,這是嚴重違反政治紀律的行為。

因此,黨員特別是黨員領導幹部能參加什麼樣的聚會,取決於聚會目的是出於正常的情義往來,還是想借機編織“關係網”,甚至拉幫結派、搞團團夥夥。對此,黨員必須始終保持強烈的黨規黨紀意識、高度的政治警覺性和政治鑒別力

其次,禮尚往來須有度

朋友之間禮尚往來實屬正常,但對黨員尤其是黨員領導幹部來説,務必要注意把握“度”,即決不能碰紀律“紅線”。

《條例》第八十三條、八十六條對黨員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消費卡等,以及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或者旅遊、健身、娛樂等活動安排,根據不同情節,分別作出相應處分規定。這裡的“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是指與執行公務相關聯或者與履行職責相衝突。比如,黨員幹部的朋友是其下屬,存在上下級關係;或是一些商人、老闆、個體戶,在黨員幹部職權範圍或管轄範圍內投資項目、經商做買賣,是其管理和服務對象。

除此之外,黨員幹部在與朋友的日常往來中,還要注意不能“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條例》第八十三條對收受其他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的禮品、禮金、消費卡等的,作出了處分規定。那麼,什麼是“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一是指在禮節上講究有來有往,不能只來不往,二是指明顯超出當地正常經濟水平、風俗習慣、個人經濟能力的禮品、禮金價值。

無數案例表明,對於手中握著權力的黨員領導幹部而言,交什麼朋友,是應該慎重考慮的問題。否則,一旦交友不慎,不但“友誼的小船”會翻,自己“人生的大船”也會説翻就翻。

再次,公權決不能用來謀私情

患難識真交。遇到困難時,朋友之間自然應該相互幫助。但對於黨員特別是黨員領導幹部來説,任何情況下都決不能利用公權來謀私情。

黨員幹部雖未收受朋友財物,但出於哥們義氣或朋友交情,違規干預和插手建設工程項目承發包、房地産開發與經營、國企改制等活動或事項,造成不良影響,或者違規干預和插手司法活動、執紀執法活動等,這是違反工作紀律的行為。按照《條例》第一百一十八、一百一十九條規定,必鬚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分。而一旦造成公共財産、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也可能同時構成瀆職犯罪,將根據《條例》中的紀法銜接條款來處理。

古人云“君子之交淡如水,小人之交甘若醴。”真正的友誼應像水一樣清澈,不摻雜污濁物。真正的朋友也不會強迫你幹違反原則有損聲譽的事,更不會因沒有利益的交換而疏遠。黨員遵守紀律,雖然有些時候會被朋友視作“呆板”、“不夠意思”,甚至有可能會使“友誼的小船”説翻就翻。但黨員要牢記自己的第一身份是黨員,是黨員就要嚴守紀律底線,而這其實也是讓“友誼的小船”行穩致遠的最好方式。

本文參考:
      中共中央印發《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 新華網 2015-10-21
      黨員如何讓“友誼的小船”行穩致遠? 《中國紀檢監察》雜誌 2016-0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