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9日下午,十二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舉行第二次全體會議,聽取全國人大常委會工作報告。那麼,全國人大常委會是如何進行工作的呢?
每年的全國人大會議上,一般都會聽取四個工作報告,“一府兩院”工作報告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工作報告。其中,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工作報告,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向全國人大會議報告工作,代表們要審議報告,並且投票“打分”。
按照現行憲法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是全國人大的常設機關。全國人大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有最高立法權、監督權、決定權和任免權。但全國人大每年開會時間一般不超過15天,也就是説,在剩餘天數裏,最高權力機關處於“閉會”狀態。在全國人大閉會期間,全國人大常委會就會行使部分全國人大的職能。
那全國人大常委會具體是如何工作的呢?我們一起來學習下。
首先,我們看看全國人大常委會的人員組成。
委員長、副委員長、秘書長、常委會委員,都是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組成人員,他們都是由全國人大選舉産生的。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最高負責人“委員長”由中央政治局常委擔任,副委員長人數近一半由民主黨派領導人擔任。委員長和副委員長連續任職都不能超過兩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還設秘書長一人,由副委員長兼任。
另外,按照法律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審判和檢察機關的職務。
全國人大常委會下設辦公廳、預算工作委員會、法律工作委員會、香港和澳門基本法委員會等機構,這些機構負責人稱為主任,工作人員不一定是全國人大代表。
另外,全國人大下設法律委員會、內務司法委員會、財經委員會、外事委員會、農業與農村委員會等9個專門委員會,這些機構負責人都是全國人大代表。人大閉會期間,這些委員會接受常委會領導。
然後,我們再看看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職權。
全國人大常委會從1954年設立以來,職權一直在變化。發展到現在,全國人大常委會職權基本劃定如下:在立法上,全國人大常委會可制定全國人大職權之外的法律,補充、修改全國人大制定的法律;監督一府兩院工作;可部分調整國家預算;可根據總理提名,任免部長等。
現在大部分法律都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但要強調的是,全國人大對全國人大常委會權力保持了控制。如常委會的決定不適當,全國人大可以改變或者撤銷不適當的決定。
最後,我們再來看看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工作方式。
1987年全國人大常委會議事規則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一般每兩個月舉行一次。按照近年來慣例,會議在雙月份舉行,一般會選擇下旬。會議的會期在一週以內。每屆全國人大常委會最後一次會議,主要任務是為換屆大會作準備。
北京人民大會堂二樓的常委會會議廳,就是歷次全國人大常委會開會的地方。
全國人大常委會開會時,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都要列席會議,他們的座位位於主席臺一側。國務院副總理或國務委員等也要列席,他們的座位在另一側。如果“兩長”有特殊情況,由副職列席,近年來,極少出現過兩院列席人員均為副職的情況。
聽取一府兩院工作報告是全國人大常委會的一項工作內容。與全國人大會議聽取工作報告不同,常委會聽取的是專題報告,就某專門問題讓“一府兩院”報告情況。
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法律草案方面,最近幾年形成“三審”格局。也就是,一部法律草案要經過三次審議之後,才能交付表決。即便是需要全國人大來制定的法律,也需在常委會上進行兩次審議,再提交全國人大審議並表決通過。
全國人大常委會開會,通常有兩種形式:全體會議聽取報告和小組會議分組審議。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議事規則的規定,在分組審議的基礎上,常委會可以再舉行聯組會議進行集中審議。聯組會議在形式上也是全體會議,但不對議案進行表決,不決定問題,主要任務是對分組審議中比較重大的、有分歧的問題作進一步的集中審議。近年來,全國人大在推行“專題詢問”時,也曾嘗試“聯組會議”形式。
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一般公開舉行。每次開會時都會邀請和組織國內新聞媒體對會議的內容、進程和審議討論的情況進行公開報道。
本文參考:
全國人大常委會如何工作的? 新京報 2013-03-09
2015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工作報告六大看點 新華網 2015-0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