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選標準:影響力與持續性、創新性、適應度、公信力
1. 影響力與持續性:候選者在2006年度的慈善行為,在近年特定的環境下,對構建和諧社會、推動慈善事業的發展具有示範作用,或為豐富整個社會慈善事業的機構和存在方式起到了啟示作用。候選者要通過自己已經形成的榜樣力量,帶動了某一領域公益慈善事業的發展,形成了可持續發展的局面。
2. 創新性:候選者在2006年度的慈善行為,是否存在創新的元素存在。如在慈善基金和活動的管理方面、慈善行為方面、慈善方式方面是否有新的形式存在,同時還要有利於媒體傳播、利於社會推廣。
3. 適應度:候選者在2006年度的慈善行為,是否適合社會的發展、切實結合受助者實際情況,是否實現了慈善的核心理念,同時對填補空白領域、豐富工藝項目組成有所幫助。
4. 公信力:候選者在2006年度的慈善行為,資金籌集、使用透明、公開,實際效果貼近既定目標,能夠兌現承諾。
責編:王麗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