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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乙肝歧視”第一案開庭

 

CCTV.com  2008年02月26日 15:49  來源:大江網  

    是否有規定禁止“小三陽”患者從醫等三大問題成辯論焦點,律師呼籲立法保障此類人群就業權益。

    去年12月,小陶為討説法,一紙訴狀將醫院起訴至南昌市東湖區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定醫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當時發佈的公開招聘公告規定錄取他入院工作。

    2月25日下午,南昌東湖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雙方就“‘小三陽’患者不予錄用是否明示”等三大焦點問題展開了激烈辯論。

    據(江西)省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相關負責人稱,此案是江西首例“乙肝歧視”案。

    庭審:被告單位法人代表缺席

    2月25日15時整,南昌市東湖區人民法院對此案進行了公開審理。

    小陶的委託代理人是他外公張軍(化名),今年已經60多歲了。由於他倆都是第一次上法庭打官司,心裏特別緊張。

    當日14時05分左右,小陶和張軍提前坐在了原告席上。過了5分鐘左右,被告省城某醫院兩位工作人員和醫院的一位辯護律師來到法庭,而醫院的法人代表未到場。

    直至15時03分,醫院的法定代表人仍未到庭。

    焦點:原告究竟有沒有“小三陽”

    15時05分左右,此案正式開庭。

    庭審中,原被告圍繞三個焦點問題,展開了激烈的辯論。

    小陶稱,他就讀宜春醫學院時有“小三陽”,但後來檢查過一次,發現沒有了。對此,被告律師表示,小陶患有“小三陽”,屬於病毒性肝炎病原攜帶者是不爭的事實。從臨床意義上講,“小三陽”意味著體內有肝炎病毒的存在。

    針對小陶兩次體檢的結果不一致,庭審中,法官詢問被告律師:“有兩次體檢的結果嗎?”可被告律師未向法官提交小陶兩次體檢的書面結果。

    是否有明確規定“小三陽”禁從事醫務工作

    小陶提出,醫院在網上發佈的招聘畢業生公告中,對體檢的要求是參照公務員的體檢標準執行,但此標準並沒有規定“小三陽”患者不可從事醫務工作。

    醫院認為,醫院發佈的招聘公告提到,體檢是參照《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執行,不是按照該標準執行。另外,按照人事部、衛生部在《關於印發〈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的通知》規定,對於身體條件有特殊要求的職位的體檢項目和標準,可另行規定。答辯人作為兒童專科醫院,屬特殊行業,招聘臨床醫護人員,完全可以對體檢標準作出特殊的要求。

    “小三陽”患者不予錄用是否應該明示

    對於“小三陽”患者不予錄用是否應該明示,雙方也存在截然相反的態度。小陶訴稱,他參加了醫院組織的幾次考試,醫院並沒有告訴他,醫院對“小三陽”患者將不予錄取。

    對此,被告律師在答辯狀中強調,在2007年6月29日專業考試之前,醫院招考組織人員明確告知參考人員,如體檢不合格(如“小三陽”)者;在校期間受過處分者將不予錄用。

    當日17時左右,法院宣佈休庭,擇日宣判。

    醫院:今後發佈招聘信息要告知體檢標準

    小陶告訴記者,開庭前,他從省人事部門拿到一份醫院寫給省人事仲裁委員會的《有關小陶體檢和未錄用的彙報》,此份彙報上加蓋了醫院的公章。

    記者注意到該彙報材料最後一段話如是表述:醫院一定要吸取教訓,今後,在招聘時要告知體檢標準和其他各項規定,確保招聘信息的真實和透明。

    省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此案為江西“乙肝歧視”第一案

    省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有關人員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説,省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在給醫院的一份仲裁建議書中,已提出醫院方隨意變動已經公告的招聘條件,有失公平公正的招聘原則。由於事業單位招聘工作人員尚未出臺具體的體檢標準,目前,一些事業招聘工作人員,體檢標準大都參照公務員體檢標準。

    據省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有關負責人稱,此案是江西“乙肝歧視”第一案。

    律師:應立法保障乙肝病毒攜帶者就業權益

    2005年1月17日發佈的《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規定:乙肝病毒攜帶者,只要不是乙肝病人,屬於體檢合格。這對乙肝病毒攜帶者來説是一個福音。但事實上,乙肝歧視問題在事業單位、企業單位招聘中仍然廣泛存在。

    江西志華律師事務所律師徐之春稱,根據醫學常識,乙肝病毒攜帶者無需經過特殊治療,只要定期復查就可正常工作、生活,乙肝病毒主要是通過血液傳播、母嬰傳播和性傳播,不會對周圍的人群構成直接危害。為保障這些人就業的合法權益,建議國家應該出臺相關法律法規。

    記者了解到,今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規定: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以是傳染病病原攜帶者為由拒絕錄用。但經醫學鑒定傳染病病原攜帶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傳染嫌疑前,不得從事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傳染病擴散的工作。(劉太金)

責編:劉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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