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一直夢想當名老師,現在絕望了。”幾天前,記者收到張星的郵件,他在信中這樣説。
張星是江西某大學的大三學生,他一直把成為一名教師當做自己的奮鬥目標,但正當他雄心勃勃準備畢業後投身教育事業的時候,卻意外發現,自己根本就沒有資格。
“按照江西省教育廳網站公佈的體檢標準,男子身高低於160厘米、女子身高低於150厘米,或者男子體重低於45公斤、女子體重低於40公斤者,不予錄取成為教師。”張星説,自己的問題恰恰就出現在身高上。至於為什麼要在這方面設限制,他很不理解:“我從小也接觸過不少個子不高的老師,他們也很受同學歡迎啊!”
其實,不僅是張星有過這樣的困惑,越來越多的求職者都遇到過類似的問題。“長相端莊”、“只要男性”、“35歲以下”、“本地戶口”……在眾多用人單位的招聘啟事上,類似的要求和限制層出不窮,僅憑它們,就可以輕易地將很多求職者直接“掃蕩”出局。
“這些都是明顯的就業歧視。”中國政法大學憲政研究所所長蔡定劍這樣説,“我國目前的就業歧視相當公開,而且特別直接。”
2006年5月和10月,由蔡定劍主持的中國政法大學憲政研究所就中國就業歧視的現狀,在北京、廣州、南京、武漢、瀋陽、西安、成都、鄭州、銀川、青島等十大城市進行了一次問卷調查(共回收問卷3454份)。調查結果顯示,中國目前的就業歧視現象相當嚴重——85.5%的人認為當前就業領域存在歧視,其中認為“非常嚴重”和“比較嚴重”的佔50.8%。
“從國際上來看,就業歧視的標準很明確”
“我們不是搞就業歧視,我們是要挑選出適合本單位的高素質人才。”很多用人單位都覺得,列出戶籍、年齡、相貌等要求,只是在挑選更優秀的人,根本算不上什麼歧視。
“從國際上來看,就業歧視的標準很明確。”蔡定劍説,1958年,國際勞工組織簽訂了一個《1958年消除就業和職業歧視公約》,該公約認為雇傭單位在招聘和職業過程中對僱員採取的差別對待,而這種差別對待是法律所列舉的不能採取的條目,從而對當事人造成損害的,就是就業歧視。
據介紹,1958年國際勞工組織就已經列出了種族、膚色、性別、宗教、政治見解、民族血統、社會出身7種情況,不能作為對求職者、僱員進行差別對待的理由。換句話説,如果以這7種情況中的任意一種來拒絕求職者或對僱員進行不公平對待,那就是就業歧視。時至今日,殘疾、年齡、性取向等等也被逐漸納入進來。
“不僅如此,該公約還規定,各國可以根據僱主和勞工組織協商來確定哪些行為構成就業歧視,由本國法律加以規定。”蔡定劍説,由於各國情況不一,除了上述那些明顯的歧視之外,各國還可以根據本國情況追加一些規定,從而保障平等就業。
在蔡定劍看來,判斷是否構成就業歧視,最關鍵的就是看雇傭單位的要求是否出於職務本身的客觀需要。至於什麼才算客觀需要,不是由雇傭單位説了算,而是要由法律進行判斷,按照職業要求作具體分析。
“比如國外曾有這樣的案例,航空公司對空乘人員的長相有要求。航空公司認為空乘人員長相漂亮能帶來公司客流量的增加,從而給公司帶來更多的利潤。”蔡定劍説,但沒有一家航空公司能拿出證據證明這一點。事實上,人們選擇哪家航空公司,主要還是看提供的飛行服務、是否晚點等等方面的情況好壞,跟空乘人員的長相並沒有直接聯絡。
國外曾有一家書店招聘店員,對身高作出明確規定,被告上了法庭。書店經理認為,書架比較高,客觀上需要一個個子高的店員。“從這個要求來看,不能説完全不合理,但法院依然認定書店是就業歧視,因為解決這個問題只需要增加一架梯子就可以。”
本次調查顯示,在求職中受到歧視比例最高的是殘疾人,有21.8%身患殘疾的被訪者稱,曾經因此遭到用人單位拒絕;第二個受歧視的原因是低學歷,18.7%的人認為自己曾面臨這種境況;第三是戶籍,18.5%的受訪者稱,因為沒有本地戶口找工作時遇到過麻煩。
值得注意的是,有51.3%的僱主表示,如果因為疾病原因辭退某位應聘者,他們會直接告知這個理由。
“如果國家機關都不能避免歧視,還怎麼要求企事業單位?”
儘管全國人大早在2005年8月就已經批准了國際勞工組織《1958年消除就業和職業歧視公約》,但此次調查依然發現,國家機關在就業歧視中起了“&&”作用。
調查顯示,65.9%的被訪者認為公務員招錄和職業中存在差別對待。在公務員招聘中,被認為受排斥的情況依次是:學歷低(45%),外地戶口(43%),殘疾(40.9%)和健康原因(40.7%)。
“國家機關都有明確的學歷要求,有學歷要求不等於有歧視。扣除這個情況我們發現,在公務員的招錄中,戶口這樣的地域歧視是最嚴重的。”蔡定劍反問,能不能勝任公務員的工作跟籍貫能有什麼關係?可是在我國,這樣的歧視比比皆是。此外,公務員的招錄中也有對性別、身高、長相的區別對待,“很多法院都要求長相端正,説是體現法律尊嚴,我覺得談不上。”
調查中,66%的受訪者認為,國家機關的歧視主要發生在復試階段,35.8%的人認為“升遷階段”的影響更嚴重,29.4%的人覺得招錄體檢階段存在歧視,27%的人感覺“公務員招錄筆試階段”存在不公平。
數據顯示,招聘公務員時,42.0%的單位要求應聘者“年齡在30歲以下”,58.0%的單位要求“35歲以下”。“這説明公務員招聘時的年齡歧視非常突出。”蔡定劍説。
他認為還有一個現象同樣值得注意——公務員在升遷提拔中存在的歧視。“人事部門有一個提拔幹部規定,標明了40歲不能提科長、45歲不能提處長、55歲不能提局長,這同樣是歧視。因為能不能勝任處長、局長(司長)甚至更高級別的領導職務,看的是工作能力,跟年齡無關。哪怕提拔之後第二年就到退休年齡,也不能因為這個理由拒絕提拔。”他説,從開始工作到退休之前,不能有任何的年齡歧視。只要有職位空缺,只要能力符合職務要求,就應該有機會被提拔。
“為什麼我國的公務員隊伍會出現什麼‘39歲現象’、‘59歲現象’等在某個年齡段特別集中的腐敗案件?跟這種年齡歧視有相當的關係。”蔡定劍説,當政府文件都在年齡歧視,就會造成社會的提前老化,讓人産生自己過了某個年齡就已經沒有了價值,社會已經不再需要的感覺。這不僅是對人的不尊重,也是對社會資源的浪費,對社會造成的負面影響相當大。
從求職、就職時所填的履歷表就能看出種種歧視的傾向,“國內的履歷表要求年齡、民族、政治面貌、家庭關係、社會關係等等眾多項目,而國外的履歷表往往只有兩三項,甚至連年齡那一項都沒有。”蔡定劍説,在國外,如果履歷表中出現了目前國內所要求的項目,很有可能被投訴歧視,可是我國至今還在一直沿用這樣的方式來對待求職者。
“如果國家機關都不能避免歧視,還怎麼要求企事業單位不歧視?”蔡定劍説。
從調查來看,公眾認為在招聘公務員中設置的最不合理的條件,首當其衝的就是性別,佔67.7%,之後依次是戶籍、身高、長相、政治面貌等等。
“造成國家機關‘&&’歧視的原因主要還是觀念陳舊。”蔡定劍説,就跟十幾年前大家都還沒有環保觀念一樣,國家機關還沒有意識到歧視的問題。此外,法律上非但沒有對反歧視作出具體的規定,反而規定了很多歧視性政策,從而導致國家機關招聘時的這一現狀。
責編:劉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