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日報訊 又到歲末,很多農民工開始結算工錢準備回家過年,然而一篇《今年起加班費計算基數將與往年不同》的文章使很多廣東企業對於加班費的計算方法有了誤解。一些不法企業故意拿著該文混淆視聽,達到剋扣加班工資的目的。為此,廣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昨日曝光加班費計算三大貓膩,提醒廣大員工仔細辨別。
貓膩一:一些企業常常按照合同中約定的工資數來發放加班工資,但是合同中約定的常常不是法定工作時間的工資。比如在一家金屬製品公司工作的小馮,其所在企業為了降低成本,在勞動合同中都是以最低工資標準780元作為員工的工資,但是實際上每個月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並不是最低工資。此時就不能以最低工資標準作為計算加班費的基數。
貓膩二:有些公司按照基本工資來發放加班工資,但實際上,目前很多企業實行的是結構工資制度,基本工資只佔工資的極小一部分,根本不是法定工作時間的正常工資。比如剛工作的小黃,規定的基本工資只是800元,但是實際上的崗位工資是3000元,這時計算加班工資就不能以800元除以20.83,而是3000元除以20.83作為計算加班費的基數。對此,省勞動廳工資處處長陳斯毅再三強調,崗位工資、崗位補貼、固定獎金、全勤獎等,都是法定工作時間內的工資收入。
貓膩三:有的公司特別是勞動密集型的企業搞計件工資,不論是否加班,都是一個價。“這是完全錯誤的想法。”首先計件工資的核定應該是同崗位70%以上的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能夠完成的。其次,法定工作時間的計價和加班時間的計算單價是不一樣的,應該按照相應的休息時段分別按照正常計件單價的150%、200%和300%來計算。(記者 蔣悅飛)
責編:劉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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