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旦期間,很多市民會選擇做一個短途旅行。如果在旅行途中,你的銀行卡丟了,急得要命卻無法申請挂失,那到底是怎麼回事?節前,溫州鹿城法院就審理了這麼一個案子。如果你也遇到類似問題,不妨看看是不是同樣原因。
溫州人李小姐在河南丟了銀行卡,辦不了挂失,結果導致卡裏兩萬多元被人取走。法院12月28日一審判決:銀行全額賠償李小姐損失20473元,並支付利息。
銀行卡無法挂失
兩萬多元沒了
去年2月16日,李小姐在溫州某銀行辦了一張借記卡。當時,工作人員發現李小姐的身份證與他人重號,就把信息的證件類型設置為110002,證件號碼為其身份證號(如沒有重號,客戶信息的證件類型設置為110001)。但工作人員並沒有告訴李小姐這個情況。
今年8月11日上午,李小姐在開封丟了挎包。為了保住錢,她當即前往當地銀行申請銀行卡挂失。但當地工作人員發現,查詢到的客戶資料,與李小姐的不一致。
無奈,按規定工作人員無法辦理挂失。心急如焚的李小姐想不通自己的卡為什麼不能挂失,就與工作人員吵了起來。的哥趕緊打了110報警。
該營業部負責人了解情況後,提醒李小姐向發卡銀行求助。李小姐向別人借了手機,與溫州的銀行客服中心聯絡,但同樣未能成功挂失。
而就在李小姐苦“求”挂失期間,她卡裏的20473元錢,已被人分3次提走。
知曉原因後
她告了銀行
事發當晚,李小姐就從開封坐火車往回趕。幾經週折,她才弄明白,自己的卡為什麼挂失不了:在銀行計算機網絡裏,輸進她的身份證號碼,查詢到的不是她的客戶信息,而是比她早辦卡、身份證同號的趙某。
李小姐這才知道,當時辦卡時自己是身份證重號客戶,導致無法挂失,蒙受損失。一怒之下,她將銀行告上法庭。
銀行方面認為,他們的員工並沒有存在操作錯誤,李小姐身份證重號是公安機關手工操作造成的;再者,借記卡有關章程規定,挂失要去發卡銀行指定的網點或通過網上銀行等電子渠道,而開封的營業部並不是他們的指定網點;還有李小姐自己沒有保管好密碼,否則也不會被人取走錢。
法院根據關鍵時間點
作出判決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有關規定,發卡銀行有義務提供並告知持卡人挂失渠道,且確保挂失渠道暢通。如發卡銀行告知的挂失渠道有誤,只要持卡人在借記卡遺失後,能及時申請挂失,那麼從完成挂失申請開始,再扣除辦理挂失的合理時間後,這時借記卡出現損失就應當由發卡銀行承擔。
而本案中,銀行僅告知李小姐可以通過電子渠道或發卡行指定的網點辦理挂失,沒有明確説明指定網點僅分佈于浙江省內。因此,李小姐在事發當地申請挂失,應認定為已履行了申請挂失的義務,銀行方面必須要在合理時間內辦理,否則,卡內損失應由銀行承擔。
對李小姐來説,如果她沒有及時申請挂失,那麼卡裏的錢被人盜取,她也得承擔相應責任。但法院發現,雖然沒有證據證明李小姐申請挂失時間,但當時那位的哥替她報警時,時間記錄為9時39分,而銀行卡裏第一筆錢被人取走的時間是9時47分。也就是説,李小姐申請挂失是及時的。
而銀行沒有在卡內的錢被提走前辦妥挂失的另一個原因,是工作人員沒有告訴李小姐,她是持重號身份證申請辦卡的客戶。而受理挂失的工作人員也沒有及時判斷出李小姐屬於該類型的客戶,從而延誤了辦挂失的時間。因此,銀行不能免除賠償責任。(鹿法 胡軼笛)
責編:李二慶
更多相關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