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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8%人認為勞動法應設禁"年齡就業歧視"條款

 

CCTV.com  2007年12月24日 12:06  來源:中國證券報  

    中國證券報訊  再一次由於年齡原因被擋在公務員報考的門檻外,劉家海向法院遞送了訴狀,狀告廣西省人事廳和廣西省民政廳。今年12月20日,這起訴訟在南寧市青秀區法院開庭審理。而早在2003年,他就因“年齡超過35歲”被公務員報名系統拒之門外,當時,他的年齡是35歲零1天。

    和劉家海有同樣遭遇的不在少數。2005年11月17日,本報報道了四川大學法律碩士楊世建狀告人事部就業歧視案。這起被稱為“國家公務員報考年齡歧視第一案”的案件,最後的結果卻是“不了了之”。北京高院裁定的結果是不予受理,楊世建又向最高人民法院遞交了申訴書。到目前為止,還沒有得到任何答覆。

    對於楊世建來説,年齡一直是他求職路上的一道檻兒。

    報考公務員不成,楊世建又向很多企業和高校投遞了簡歷,得到的回答卻總是:“我們對35歲以上的碩士、40歲以上的博士不予考慮。”

    近日,中國青年報社會調查中心與新浪網、騰訊網聯合開展的一項調查(4488人參與)顯示,“年齡”已經成為影響擇業的第二大因素,排在“工作經驗”之後,“學歷”和“性別”之前。參與者中,認為年齡因素對自己擇業影響“非常大”和“比較大”的分別佔三成左右。

    一開始找工作,某高校經濟學碩士小何就明顯落後於其他同學。1979年出生的他在上研之前有過幾年工作經驗,自認為找工作會有優勢。可是兩個月過去了,其他同學都在筆試面試,小何卻經常連“簡歷關”都過不了。班上其他幾個七十年代出生的“大齡青年”,情況也都大同小異。

    近年來,教育培訓過程中的年齡限制正在逐步放寬。2001年4月,教育部放開了參加高考者的年齡和婚姻狀況限制。報考碩士研究生一般也只要求在40周歲以下。小何説,年齡限制在求學路上是放寬了,卻又在就業路上設下了“攔路虎”。

    調查中,81.6%的公眾認為受年齡因素影響最大的群體是下崗再就業者,這個比例遠遠高於高校畢業生和在職人員。統計顯示,我國下崗職工平均年齡為39.9歲,主要集中在40~50歲之間,佔下崗職工總量的43.8%。大齡下崗職工依然是就業中的困難群體。

    “飯店裏刷盤子的都要25歲以下。”今年49歲的王女士説。1997年她從一家紡織廠下崗之後,四處找不到工作,最後只能到一家地下車庫看車。一個月拿200多元錢,基本生活都難以保障。

    “現在的年齡歧視現象比前兩年更加普遍和氾濫”。楊世建認為。2007年3月一項針對北京、上海等十大城市所做的調查顯示,有54.9%的人認為曾受到過各種不同的歧視,認為受到過嚴重歧視的佔15.6%,其中年齡歧視在歧視的排行榜上名列前茅。年齡歧視主要集中在25歲、35歲、40歲這三個年齡段。企業、高校招聘及公務員招考仍然是歧視最普遍的領域。

    年齡成為單位招聘人才的“硬指標”。進入一個招聘求職網站,幾乎所有的職位都有年齡要求。商店收銀要18~25歲,網站編輯要24~34歲,網吧管理員要20~25歲,一個往T恤上印圖案的工作也要求35周歲以下。

    對於這種現象,調查中62.4%的公眾認為是一種就業歧視,15.8%的人認為這是企業的自主權利,還有22.2%的人認為要視情況而定。

    “年齡與評價一個人是不是人才無關。”不少受訪者表示,年齡限制實際上是一種妨礙效率和公平的主觀偏見,會限制大家的平等權和勞動權,是一種就業歧視。“今天可以設置35歲,明天就可以設置30歲、28歲,甚至可以無限制地下降,使一些年紀輕輕的人變成超齡人士,這是非常荒唐的。”狀告廣西省人事廳的劉家海對本報記者説。

    也有一些人並不認同“就業歧視”的説法。

    “為什麼不可以設置年齡限制?”中國法學會何山教授説,企業是有自主權的,它們有權限定標準,這種限定並不會影響勞動者的就業權。

    “比如一家歌廳,招領班就是要35歲以上45歲以下,這個年齡段最年富力強,這種要求沒什麼不合理。有的地方招服務員,就要身高1米65以上,1米64都不行,你説這就是身高歧視?”何山認為,只要企業招聘標準合乎邏輯,符合公平、合法、平等的原則,根據自身需求做一些限定,談不上就業歧視。

    對於這個問題,楊世建認為,企業在招聘員工時當然有設置年齡的自主權,可是企業設置年齡門檻的權利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行使,而且年齡門檻必須和工作崗位性質本身的要求具有相關性。

    有受訪者表示,目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只規定了“勞動者就業,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視。”但沒有對“禁止年齡就業歧視”作出規定。在實踐中,因年齡就業遭到歧視,勞動者的權利受到侵害時,勞動者很難獲得法律保護。調查中,認為勞動法應該增設禁止“年齡就業歧視”條款的公眾佔82.8%。

    對於當年沒有被受理的年齡歧視案,楊世建説:“當年我提起訴訟時,也確實預見到了這種結果。這是因為我們國家還沒有一部反歧視法,也沒有切實可行、行之有效的違憲審查機制,年齡歧視問題不可能通過訴訟程序得到合理解決。”年齡歧視現象的合理解決,需要社會各界的支持、理解和認同。

責編:劉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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