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造條件讓更多群眾擁有財産性收入”,十七大報告首倡這一精神之後,財産性收入便成了近段時間社會各界普遍關注的話題。
從經濟學角度來看,居民的個人財産由其所擁有的實物資産和金融資産組成。其中,實物資産包括住房、汽車、耐用消費品等,金融資産包括儲蓄、股票、債券、基金、保險等。
近幾年,隨著我國金融市場的不斷發展,廣大群眾的金融知識不斷增加、投資意識不斷增強,股票、債券、基金等多類投資品也不斷“飛入尋常百姓家”。同時,隨著資本市場走勢的持續向好,群眾的財産性收入也在不斷增加。當然,考慮到各人金融知識和能力的差異,以及風險與收益並存的原則,並非所有人都懂得或都願意投資。因此,央行的連續加息以及降低利息稅等政策,客觀上也帶來廣大群眾財産性收入的增加。
同樣,在實物資産領域,隨著群眾收入水平的不斷提高,住房、汽車、耐用消費品等的擁有量也在不斷增加。但是,一個不容回避且日益嚴重的問題是,隨著房價的持續高企,越來越多的群眾由於無力購買只能“望房興嘆”。
須知,“讓群眾擁有財産性收入”,其前提條件是必須具備獲得財産的能力。因此,從這個意義上説,遏制房價的非理性快速上漲、讓更多群眾買得起住房,也就意味著“創造條件讓更多群眾擁有財産性收入”。
之所以用“非理性”這個詞,是因為房價持續上漲背後的重要推手是投資、投機性購房行為。它不僅對廣大群眾自住性購房形成“擠出效應”,也使房地産市場的內在風險加劇。由於我國利率正處上升通道,一旦部分購房人的還貸能力出現問題,極有可能發生連鎖反應,使得大量炒房客對房價預期發生逆轉,並誘發大量投機性拋盤,導致房價在大漲之後發生大跌。
因此,採取保護自住房需求、抑制投機的方式來遏制高房價、進而規範房地産市場的發展,這應當是當前房地産市場調控的主線。由此來看,央行、銀監會針對限制第二套房貸款發佈的“9 27文”是十分必要與及時的。該政策將對穩定房價預期、遏制房價上漲正在發揮積極的作用。
不過,在對第二套房的界定標準上,特別是究竟以家庭為單位還是以個人為單位來區分,目前各家銀行依舊是各自為政、標準不一。建行等國有商業銀行已決定按家庭來界定,一些中小銀行則表示將按個人界定,而據報道外資銀行由於房貸規模小可不受此政策限制。
有觀點對銀行這種各自為政的做法表示贊同,並認為,它體現了靈活自主的原則,有利於各家銀行根據各自具體情況來控制風險。
筆者並不認同這一觀點。其一,需看到,儘管“9 27文”既有利於遏制高房價,也有利於控制銀行風險,但首要之義在於遏制高房價。其二,有可能導致銀行競爭的不平等,中小銀行的一些不守規矩的做法將倒逼國有銀行做出利益犧牲。而出於徵信系統不聯網等理由對外資銀行的網開一面,將有可能形成資金“漏斗”,使得大量房貸需求扎堆于外資行,導致競爭不平等的進一步加劇。其三,最終對房價上漲的實際調控效果將會大打折扣、低於預期。
因此,當前對於第二套房的界定,統一標準還是十分必要的。當然,為避免一些市場人士擔心的行政“一刀切”,發揮中國銀行業協會等機構的作用,以行業自律的方式來規範銀行行為亦是可選之策。(作者郭田勇為中央財經大學中國銀行業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責編:張鵬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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