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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12月5日,國務院作出《關於深化企業改革增強企業活力的若干規定》。《規定》提出全民所有制小型企業可積極試行租賃、承包經營。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業要實行多種形式的經營責任制。各地可以選擇少數有條件的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業進行股份制試點。《規定》的出臺是推動城市經濟體制改革的重大步驟,對於進一步簡政放權,改善企業外部條件,擴大企業經營自主權,促進企業內部機制改革,具有重要意義。
責編:李二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