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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信息産業部發通知 規範部分電信業務收費

CCTV.com  2007年09月10日 18:29  來源:中國新聞網  

  中新網9月10日電 據國家信息産業部網站消息,國家信息産業部發佈通知,規範部分電信業務收費問題,切實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尊重用戶的選擇權、知情權和公平交易權。

  通知稱,近年來,電信企業為進一步提高服務質量,滿足廣大用戶日益增長的多樣化通信需求,方便用戶在無法接聽或不便接聽電話的情況下及時獲知主叫用戶的相關通信信息,相繼推出了全球呼、如意呼、秘書檯、語音信箱、來電提醒、來電寶等連接至電信企業業務平臺的業務或服務功能。為切實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尊重用戶的選擇權、知情權和公平交易權,規範上述業務或服務功能的收費行為,現將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未經用戶同意,電信企業不得擅自給用戶開通上述業務或服務功能。經用戶同意,電信企業免費開展上述業務或服務功能的,在免費試用期結束後,須再次徵得用戶同意才能向用戶繼續提供服務並收費。

  二、電信企業在推廣、宣傳或辦理業務時,應明確告知用戶上述業務或服務功能的資費整體構成和收費標準,特別要提醒用戶在設置呼叫轉移後可能産生的相關收費情況。

  三、當主叫用戶呼叫使用了上述業務或服務功能的被叫用戶時,如該業務或服務功能無需主叫用戶操作即可完成(如全球呼、如意呼、來電提醒、來電寶等),電信企業不得傳送應答計費信號,並不得向主叫用戶收費。

  四、當主叫用戶呼叫使用了上述業務或服務功能的被叫用戶時,如該業務或服務功能需要主叫用戶操作(按鍵、留言等)才能完成(如語音信箱、秘書檯等),電信企業應向主叫用戶免費播放語音通知,告知其所呼叫的用戶已經使用相關業務或服務功能,以及收費情況和使用方式等信息,在主叫用戶操作確認後,電信企業才能傳送應答計費信號,並向主叫用戶收取相應費用。

  若主叫用戶未操作確認而直接挂機,電信企業不得傳送應答計費信號,並不得向主叫用戶收費。

  五、本通知自2007年10月1日起執行。各電信企業應按照本通知要求,認真貫徹落實相關規定;確因系統改造等原因,個別條款規定暫時無法實現的,各電信企業應積極改造,最遲于2008年3月1日前執行,但應將有關情況於2007年10月1日前報相關電信監管機構備案。

  之前凡與本通知規定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應進一步加強電信資費監督檢查工作,指導和協助本轄區內的電信企業做好相關調整工作;對於違反本通知規定的,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查處。

責編:李星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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