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8月25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會堂開幕。根據通過的議程,這次會議將繼續審議循環經濟法草案、食品安全法草案,首次審議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保險法修訂草案、專利法修正案草案等法律案。據悉,全國人大常委會正在審議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將鉅額財産來源不明罪的最高刑由五年提高到十年。
“最高刑提至10年”是權宜之計
鉅額財産來源不明罪作為一項獨立的罪名,首現于1988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單行刑事法律中,1997年刑法修訂時予以吸收。然而,自從這個罪名正式出現的那一刻起,20年來不僅在我國刑法理論界和司法實務界爭議不斷,而且在社會公眾中備受質疑,人們普遍認為鉅額財産來源不明罪已經淪為腐敗分子的“救生圈”、“護身符”和“免死牌”。
應當説,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將鉅額財産來源不明罪的最高刑期從目前的5年提高到10年,是我國最高立法機關充分聽取民意並積極回應民意的具體行動,必將受到廣大公眾的歡迎和肯定。不過,我們也應該清醒地看到,將鉅額財産來源不明罪的最高刑期提高到10年,雖然符合民意訴求方向,但仍難以消除公眾質疑。
按照我國現行刑法規定,來源不明的財産超過1000萬元,最高刑罰也只有5年有期徒刑;而貪污罪10萬元起,就至少要判10年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還可能掉腦袋。於是,不少“聰明”的貪官揣著明白裝糊塗,將本屬貪污受賄得來而又完全可以説清來源的財産,只要司法機關沒有明確線索或者追查不緊,都統統歸入來源不明財産之中,從而逃脫貪污、受賄罪的嚴厲處罰。這樣一來,在現實生活中就出現了不少擁有數百萬甚至上千萬元鉅額財産來源不明的貪官,而無論來源不明財産數額多麼巨大,也最多只能判處5年有期徒刑,從而造成了鉅額財産來源不明罪與貪污、賄賂罪之間的刑罰失衡,成為腐敗分子逃避嚴厲懲罰的“綠色通道”,嚴重違背罪刑相適應的刑法原則和公平正義的法治要求。這正是廣大人民群眾最不滿意的。
將最高刑由5年提高至10年,能否讓群眾滿意呢?在筆者看來,如果將鉅額財産來源不明罪與貪污、賄賂罪的刑罰進行比較,提高後的最高刑期仍然無法實現與貪污、賄賂罪之間的均衡,目前備受質疑的問題仍然存在。提高最高刑只具有加大對鉅額財産來源不明罪懲罰力度的意義和作用,在一定程度上矯正了其與貪污、賄賂罪處罰之間的平衡,但卻沒有從根本上解決處罰嚴重失衡問題。
令立法者尷尬的是,近年來貪官越來越“看好”鉅額財産來源不明這個罪名,無師自通地找到了這個逃脫法律制裁的“護身符”,來源不明的鉅額財産越來越多,數額也越來越大,於是在公眾輿論的壓力下,不得不修法提高該罪的最高刑期。在筆者看來,這顯然是在仍然缺乏官員財産申報制度前提下的一個權宜之計。鉅額財産來源不明罪的法律命運,最終要走上“以貪污論”的消亡之路,當然還需要更加健全完善的反腐防腐制度體系作為基礎。(李克傑 法學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