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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談張明寶案:“高危駕駛”缺乏針對性法律條款

 

CCTV.com  2009年12月24日 11:29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文匯報  
專題: 張明寶醉駕致5死4傷 一審判處無期徒刑

  南京“630”重大交通事故嫌疑人張明寶一審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結果,在社會上引起了較大爭論。記者昨天從法律專家處了解到,就我國現有的法律條文和該案的定罪罪名而言,對張明寶的判處結果基本上屬於合理的範疇。而值得關注的問題是,近年來,同類型案件在各地一再發生,但現行法律中卻找不到任何一條具有專門針對性的制約條款,這讓各地審判機關在定罪和量刑上進退維谷。

  “國內現在對於同類型案件的定罪一般有兩種:交通肇事罪,或以危險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上海諾盛律師事務所顧惠民律師表示,張明寶醉駕案的後果十分嚴重,如依照交通肇事罪的“最高7年有期徒刑”來定罪量刑,很難叫人心服。但即便按“以危險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也依然存在著爭議。

  中國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華東政法大學法律學院院長劉憲全教授告訴記者,我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以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産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而酒後駕車導致多人死亡,儘管後果十分嚴重,但犯罪嫌疑人犯案當時是處於不能或部分不能自製的情況之下。從主觀故意性上來説,與該條款中的描述並不十分吻合。之所以適用該罪名,某種程度上也是法律不夠全面前提下的無奈行為。

  “嚴格説來,張明寶的肇事行為,應當歸屬於高危險駕駛行為。”劉憲全説,自從杭州的胡斌“飆車案”之後,由於媒體的廣泛報道,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案件開始引起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這無形中對於法院判決形成了一定的壓力。但事實上,法院判決案件,所需要依據的因素是十分龐雜的,死亡人數並非量刑的決定性因素。

  那麼又當如何來遏制日益增多的惡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犯罪呢?劉憲全表示,從預防的角度來説,將交通肇事罪中有關入罪門檻降低,加重對惡性行為的處罰力度,或許是制約該類行為的有力措施。“比如‘造成一人死亡或三人以上重傷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這樣的處罰就顯得過輕了,缺乏震懾力,應該適當加重。”而對於酒後駕車、酒醉駕車等高危險駕駛行為,國家有關部門則應當出臺具有專門針對性的法律條款,使各地法院在處理同類案件時有法可依。

  記者 袁祺

責編:汪蛟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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