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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老大制1.2噸毒品獲死緩 檢察院抗訴改判死刑

 

CCTV.com  2009年11月27日 06:15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成都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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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毒老大判輕了 檢察院抗訴改判死刑

  檢察長列席法院審判委員會 全省檢察機關今年1—10月共抗訴案件103件

  組織團夥開設制毒場所,制出1.2噸氯胺酮,並擁有槍支彈藥,31歲的夏志軍被判處死緩。然而公訴此案的檢察院認為判罰太輕,為此提起抗訴。四川省檢察院受理此案後,支持抗訴。省高院採納建議,撤銷原死緩判決改判對夏志均執行死刑。昨日,四川省檢察院召開新聞發佈會,宣佈了在刑事審判法律監督工作方面取得的最新進展,今年1—10月,全省檢察機關共抗訴案件103件,夏志軍案是這些案件中的一起。

  案由:組織制毒判死緩

  2007年初,仁壽縣男子夏志軍認識了一個社會上的朋友,從其處購買了制毒設備、原料及配劑,並學會了制毒技術,夏志軍隨後向朋友何某全傳授了製造氯胺酮的工藝流程。之後,他又安排何某等人生産氯胺酮,自己則負責出資和銷售。

  何某在成華區龍潭鄉租賃了一處閒置廠房作為制毒場所,又找人運來13箱原材料,雇傭7名工人開始制毒加工。從2007年4月底至2007年12月止,夏志軍組織的這個制毒工廠,共製作了氯胺酮1.2噸。除此之外,加工廠還擁有具有殺傷力的兩支手槍,以及數十發子彈。2007年12月,公安機關將夏志軍抓獲。2008年9月2日,一審法院對夏志軍作出判決,判處夏志軍犯製造毒品罪,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財産;因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

  抗訴:累犯認罪態度惡劣

  一審宣判後,公訴此案的檢察院認為原判對夏志軍量刑畸輕,向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四川省檢察院閱卷後認為抗訴理由成立,決定支持抗訴。

  省檢察院提出的抗訴理由指出,夏志軍在共同犯罪中不僅組織、指揮,是主犯,而且是累犯,認罪態度極其惡劣,具有法定和酌定的雙重處罰情節。夏志軍組織制毒,主觀惡性極深,社會危害性極大,罪行極其嚴重,應當對其以製造毒品罪判處死刑立即執行,並與非法持有槍支罪合併執行死刑。

  今年7月1日,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撤銷一審的死緩判決,改判夏志軍犯製造毒品罪,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産;非法持有槍支罪,處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這次成功的抗訴是四川省檢察機關今年來103起抗訴中的一起,並且抗訴意見也被法院採納了。

  加強刑事審判監督 檢察長列席審委會

  昨日,四川省檢察院通報今年1至10月,全省檢察機關共書面提出糾正審判活動違法意見103件,同比上升3.0%,同期法院審結73件,採納抗訴意見53件,採納意見率為72.6%。

  除加強對裁判不公、執法不嚴的案件加強抗訴,四川省檢察院在刑事審判法律監督工作方面還作出了許多工作,包括制定了非抗訴刑事監督工作辦法和強化檢察長列席審判委員會制度。今年1至10月,全省檢察機關檢察長列席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公訴案件458件,同比上升4.8%。

責編:彭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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