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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溫州寶馬車撞人致死案終審維持一審死緩判決

 

CCTV.com  2009年11月16日 15:44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新華網綜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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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溫州網報道,曾經轟動一時的溫州寶馬車撞死人一案日前終審有果,維持原判。王炳光在上訴中提出了“當時沒有看見被害人站在寶馬車前……”但這一説法被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否決。

  一審法院經審理以故意殺人罪判決王炳光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因不服一審判決,王炳光提起上訴,其辯護人稱,王炳光沒有殺人動機,其駕齡只有兩年,當晚大量飲酒及吸食K粉、並且當時是被害人突然衝到車前等綜合原因造成,並非出於故意而是過失;另外,當時王炳光正在低頭看擋位,沒有看見被害人走到車前。

  終審法院審理後認為,當時現場監控錄象顯示,被害人謝某從寶馬車的左前方走到汽車正前方,被害人的上半身明顯超出汽車引擎蓋,案發時坐在駕駛室的王炳光在正常情況下不可能看不見被害人;況且該案中的寶馬X5型越野車係自動擋汽車,汽車起步後的駕駛過程中無需要看擋位;王炳光的説法係狡辯。

  關於辯護人提出的王只有兩年駕齡、案發當晚王大量飲酒及吸食K粉、被害人突然衝到車前等原因綜合造成,並非出於故意而是過失,其行為不構成故意殺人罪的辯解和辯護意見,法院經查認為,現場監控錄象顯示案發時寶馬車開出國際大酒店準備向右拐,這時被害人擋在汽車前,汽車突然放棄右拐而加速直接撞向前方的被害人,後衝上人行道並衝進路邊銀行內。王炳光的舉動顯然是故意撞向被害人,汽車在衝進銀行前也沒有減速的跡象,這並不是正常的駕駛行為。所實施的駕車撞人行為具有極大的危險性,其故意實施該行為並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嚴重後果,不是交通肇事,而構成故意殺人罪。而且從王炳光主動要求代該案另一當事人邵偉鋒開車、在撞人後還把邵偉鋒的砍刀拿走並丟棄等行為分析,王炳光在案發時思維清晰,有規避偵查的明確意識,不存在意識不清的情況。

  法院終審駁回王炳光的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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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汪蛟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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