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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州一律師停車吃罰單狀告交警 停車難再被關注

 

CCTV.com  2009年06月30日 17:29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中國新聞網   

  中新網溫州6月30日電(記者 袁爽 實習生 陳穎 通訊員 鹿法)家住浙江省溫州鹿城區的許律師在自家小區門口停車,被交警罰款了4次,一場律師與交警之間的官司就此展開,停車難問題再次被擺上桌面。

  許律師表示,去年12月,他的轎車在年審時,發現有4次違停處罰尚未處理,隨後他到交警部門接受了處罰,每次違停罰款150元。

  根據交警部門的記錄,許律師4次違停都在其所住小區邊上的非機動車道上和人行道上,其中兩次為上午9時許,一次晚上8時29分,還有一次是下午4時許。交警部門認為,其不按規定停車,影響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為此作出處罰。

  許律師認為,他不存在違法停車,即使有違停情況,停車地點也不會影響其他車輛或行人通行,那一帶道路很寬。另外,根據《行政處罰法》,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罰款或警告的,才可適用簡易程序,當場作出處罰。而他的每筆罰款均為150元,交警部門以簡易程序作出處罰,屬程序違法。

  許律師説,他們小區內停車位少,無法滿足住戶停車需求,一些住戶才會將車子停在小區外。

  溫州市交警支隊二大隊辯稱,許律師違法停車的行為有現場照片予以證實,事實認定清楚,證據充分,其停車點在非機動車道上或人行道上,影響了非機動車、行人的通行。對其作出的處罰決定屬於非現場的當場處罰,適用簡易程序,處罰正確。

  溫州市鹿城區人民法院經審理,一審判決維持了交警部門的處罰決定。法院認為,交警部門提供的證據足以證明許先生違法停車的事實,對其進行處罰,適用法律正確。

  對此案是否適用簡易程序的問題,法院這樣解釋:《行政處罰法》規定,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對法人或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或警告的行政處罰,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但《道路安全法》則規定警告、200元以下罰款,交警可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法院認為,《行政處罰法》于1996年實施,而《道路安全法》于2004年實施且是處理道路交通安全問題的專門法律,根據"後法優於前法"的原則,此案適用《道路安全法》,所以對許先生的違法行為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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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石光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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