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10月23日電(記者楊維漢、陳菲)23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首次審議的國家賠償法修正案草案,在精神損害賠償方面有了突破性進展,首次將精神損害納入國家賠償範圍。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李適時指出,目前在民事侵權賠償中,可以請求賠償財産損失,也可以提出精神損害賠償。而現行的國家賠償法沒有明確精神損害賠償。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及生命健康權,同樣會對受害人造成精神損害。實踐中,不少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義務機關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行使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法律規定的侵犯人身權情形的,國家賠償法修正案草案規定,“致人精神損害的,應當在侵權行為影響的範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李適時指出,考慮到現實中國家賠償中請求精神損害賠償,這類情況非常複雜,法律難以對精神損害的賠償標準作出統一規定,可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據審判實踐中出現的具體問題,作出具體解釋。
責編:李二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