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5日電葉小冬是幸運的,在他信用卡被人盜刷了1.5萬元後。今日,浙江省龍泉市人民法院判決由銀行全額賠付。
判案法院坦承,信用卡被盜刷,是先走刑事程序,還是可以直接走民事索賠途徑?銀行到底是否應該承擔責任?這在目前司法實踐中存在諸多爭議,並且此前並沒有銀行全額賠付的判例。
這次判決他們頂住了各種爭議,堅信是合適的。
今年3月23日20時06分,葉小冬用他的金穗借記卡在麗水農行燈塔街ATM機上取款,取了200元後便拿卡離開了。第二天,他突然接到了農業銀行工作人員電話,説自己的卡被人複製了,裏面的錢也被人取走了,並讓他儘快報案。
警方經過調查發現,當天晚上,葉小冬取款的這臺ATM機被人安裝了複製器,葉小冬的借記卡無一倖免地被複製了,取款密碼也被不法分子安裝在ATM上的探頭攝走了。警方證實,此前,葉小冬借記卡中1.5萬多元的餘額,被取得只剩下10元了。
於是,葉小冬找到了麗水農行燈塔街營業點,要求銀行全額賠付自己遭盜刷的損失。這裡的負責人承認銀行的監控沒有聯網,給不法分子鑽了空子,但不承認自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無奈之下,葉小冬將中國農業銀行龍泉市支行告上了法庭。
庭審中,農行辯稱,首先,此案應該先走刑事程序,在第三人違法犯罪行為造成的損失尚不明確之前,本案應先移送公安機關查明事實;其次,葉小冬的損失是第三人的違法犯罪行為造成的,直接賠償主體應該是違法犯罪行為人。
農行還堅持認為,ATM的安全保密方式和措施均按照規定的標準設置,並經過安全驗收,達到安全防護作用。儲戶取款時,ATM均有安全提示顯示,完全盡到了對儲戶的盜竊等風險防範義務。而葉小冬在取款時,自己沒有注意和防護,讓信用卡的信息和密碼洩露,招致盜刷,這是葉小冬自己的過錯。
那麼,儲戶的信用卡遭盜刷的案件到底應該先刑後民,還是直接可以提起民事訴訟?如果直接提起民事訴訟,銀行到底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是主責、次責,還是全責?這些爭議均給法院的判決帶來難度。
該院法官告訴記者,近年來,信用卡被盜刷的案例時有發生,但這些爭議一直在司法實踐中爭論不休。
在刑事、民事如何適用的爭議上,兩種聲音完全相反。有人認為此類案件就必須先刑後民,原因是本案是當事人自己報的案而不是銀行,原告因第三人的違法犯罪行為造成的損失尚不明確,本案應先移送公安機關查明事實;而又有人認為此類案件不適用先刑後民。因為犯罪侵害的是銀行的經營資金,而不是儲戶的個人財産權,發生刑事案子與儲戶無關,儲戶卡裏失錢完全可以按雙方合同約定直接提起民事訴訟。
這裡的法官告訴記者,針對銀行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也有四種觀點。一是儲戶在取款時沒有保護好帳號和密碼,以致被盜刷,儲戶應該自行承擔責任;二是信用卡盜刷是銀行沒有做好安全措施,侵害的是銀行的經營資金,而不是儲戶的個人財産,存款人有權要求銀行返還本金和利息;三是存款人應該承擔主責,而銀行因對信用卡的真實性疏于審查,應該承擔次責;四是被騙的對像是銀行,而不是存款人,銀行承擔主要責任,存款人違反義務洩露了密碼承擔次責。
法院審理後認為,刑事案件犯罪分子侵害的是銀行的金融資金,而不是個人的財産權,原告在辦理了金穗借記卡後,被告有義務為原告提供安全的交易環境,以保護原告的財産安全。
法院判決農行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返還葉小冬存款15314元。
記者手記:
當信用卡像每個人的身份證一樣,人人擁有又是必不可少的時候,我們該如何保證信用卡的安全?面對滿大街的ATM自動櫃員機,難道我們就只能用手遮著鍵盤取款嗎?
騙子和偷盜者的作案手法在不斷翻新,令人防不勝防。顯然,僅僅依靠儲戶那點淺顯的范防意識和手段,顯然是無比單薄和蒼白的。
在這種時候,銀行應該義無反顧地要承擔起保護儲戶安全的責任,要不斷完善自己的安全保護措施,給儲戶一個安全的存款環境。龍泉法院的這一判例無疑給銀行敲響了警鐘:你不守好自己的“大門”,就要賠償儲戶的錢! (余東明 任正東)
責編:汪蛟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