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5日,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在北京人民大會堂開幕。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李適時作關於提請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草案)》的議案説明。此次擬進行的修正主要有三個方面,涉及貪污賄賂犯罪、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犯罪、侵犯公民權利犯罪等。在這份説明中,關於加大對貪污賄賂犯罪打擊力度的內容備受關注。 中新社發 廖文靜 攝
這是在1997年刑法修正以來的第七次修訂,“劍指腐敗”成為此次修法中最引人注目的內容
文/劉洋碩
刑法的歷史是其從來就沒有終結的改革的歷史。2008年8月25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以下簡稱《草案》)進行了第一輪審議。雖然第一輪審議中並未對刑法修正案的通過與否進行表決,但《草案》中關於貪污受賄犯罪、經濟犯罪、侵害公民權利犯罪等幾處修改,已然成為公眾廣泛討論的議題。
自1979年新中國第一部刑法典制定以來。在不斷的補充與修改中,刑法走過了29年。
1997年,全國人大對刑法典進行了一次全面的修訂。此次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提交的刑法修正案,已是在1997年刑法典基礎上的第七次修訂。“劍指腐敗”成為此次修法中最引人注目的內容之一。
劍指腐敗的刑法修正
在這份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提交審議的刑法草案中,對於貪污賄賂罪適用範圍和量刑標準的兩處修改,被很多法學者稱為是此次修改刑法的一大亮點。有評論認為,嚴懲貪污賄賂犯罪是此次修法的重要目標。
在這份草案中,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條在原來的基礎上將貪污賄賂罪的適用範圍由原來的國家工作人員擴大到離職、在職國家工作人員,離職、在職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其他與該工作人員關係密切的人。並將第三百九十五條鉅額財産來源不明罪的最高刑期由原來的五年提高到最高十年。
若《草案》得以通過,國家工作人員的“身邊人”將可能因腐敗而被定罪,犯鉅額財産來源不明罪的官員也將面臨著更為嚴厲的處罰,貪污賄賂犯罪有了一件“更大的刑衣”。
在人大審議的討論過程中,長期從事反腐敗工作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中紀委原副書記劉錫榮還建議將“集體腐敗”的概念納入刑法,以打擊近年來不受法律約束且明目張膽的集體腐敗行為。他建議,如果目前單獨制訂懲治集體腐敗法有困難,可考慮首先把私立“小金庫”列入刑法犯罪中。
《草案》中的兩項修改是否通過,劉錫榮的建議是否會被納入修正後的刑法之中,還要等到刑法修正案正式發佈時才能得到解答。
“比如規定與國家工作人員關係密切的人,這樣的立法表述是否十分清楚?會不會産生歧義?是不是結合刑法總則關於共同犯罪的規定就可以進行處罰?”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委員、清華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周光權教授表示,這些問題都還在討論之中。
儘管如此,“重拳出擊打擊腐敗”仍被廣泛認為是此次刑法修改的要務之一。新華社在報道這一消息時稱:“本次刑法修改的重點是進一步加大對金融違法行為和貪污、賄賂等經濟犯罪的打擊力度。”
“情人”納入刑罰範圍
在1979年的刑法當中並未專門設立貪污賄賂罪一章。1997年,全國人大對刑法進行了一次全面修訂,比原有刑法典的內容增加了兩倍。
在1997年的刑法修訂過程中,腐敗犯罪問題就得到了相當大的重視。1999年至2006年的八年間,在1997年刑法典的基礎上,全國人大又頒布了6部刑法修正案。在這六次的修訂中,60%是對有關經濟犯罪條款進行的修正。
一些法律學者認為,如此頻繁的修改,對於一部刑法典的穩定與權威性存在影響。但是,由於中國社會發展變革的特殊情況,以經濟犯罪為代表的各種新形式犯罪層出不窮,對刑法進行小幅度的修改十分必要,“總體來説利大於弊”。
2007年,山東省委原副書記杜世成、中國石化集團原總經理陳同海,皆因牽涉腐敗在半年間先後落馬。隨著杜、陳兩案的曝光,二人身後一個名叫李薇的女子浮出水面。令人吃驚的是,李薇曾與陳同海保持親密私人關係,後經陳介紹與杜世成相識,同杜亦建立親密關係,三人構成了一個貪污腐敗的利益三角。
有刑法專家認為,此次對於貪污賄賂罪適用範圍的調整,增加與國家工作人員“關係親密的人”很大程度上是針對此類“情人”涉嫌腐敗的情形。另外,國家工作人員親屬涉案也十分普遍。
今年3月十一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期間,全國人大代表張文顯曾表示:“從查處的案件情況和反腐敗工作的實際需要看,領導幹部‘身邊人’參與作案,已經成為當前腐敗犯罪的一個突出特點。”
根據中國現行刑法有關受賄罪的規定,受賄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犯罪,非國家工作人員不能單獨構成本罪,只能作為共犯而構成受賄罪。
因此,此次貪污賄賂犯罪中兩個條款的“微調”,部分法律學者認為對於反腐敗有著一定積極意義。
鉅額財産來源不明罪的“折中”修正
“鉅額財産來源不明罪是在中國實行改革開放的巨大變化歷史進程中,適應懲治腐敗犯罪分子的需要而規定的一種新罪。”河北大學政法學院教授孟慶華在其《鉅額財産來源不明罪研究新動向》一書中如此描述這一罪名。
1988年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關於懲治貪污罪賄賂罪的補充規定》,開始界定了鉅額財産來源不明罪。1997年的刑法修訂,鉅額財産來源不明罪被納入新刑法。
然而,鉅額財産來源不明罪從設立始便伴隨著很大的爭議。有學者認為,最高5年的刑期過輕,使得“鉅額財産來源不明罪成為了一些貪官的避風港”。
2001年,安徽省原阜陽市市長肖作新與其妻周繼美共同受賄折合人民幣120余萬元,此外還有1200余萬元人民幣不能説明來源。因鉅額財産來源不明罪論處的資産竟達已查明貪污款的近10倍之多。
另據新華社報道:2003年,山西省鄉鎮企業管理局原局長啜文由於300萬元來路不明犯鉅額財産來源不明罪。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經過一年多的審理,判處其有期徒刑3年。其妻趙青梅犯鉅額財産來源不明罪,免予刑事處罰。
按照中國現行刑法的規定,貪污受賄10萬元以上,情節特別嚴重的,可按死刑論處。因此只要未被查實,大多貪官對於非法收入的來源都閉口不談。於是貪官們的很多非法收入被打包裝進了“鉅額財産來源不明”的“大筐”。按照原有刑法規定,無論這個筐裏被塞進了多少的非法財産,貪官們至多能受到最高五年的刑罰。
並且,從司法實踐來看,鉅額財産來源不明罪多以數罪並罰的方式使用,很少單獨行使。由於中國有期徒刑最高20年,所以該罪在判刑過程中常被“吸收”。
“所以也有學者呼籲取消鉅額財産來源不明罪,參照新加坡的刑事立法,採用推定的方式,將當事人不能解釋的財産直接推定為貪污。”孟慶華説。
另一種觀點則認為鉅額財産來源不明罪將舉證責任交給了被告一方,即要求被告自己去證明財産的合法性,有違監察機關舉證的機制。甚至有學者認為鉅額財産來源不明罪開創了“有罪推定”的先例,與現代刑事訴訟“無罪推定”“疑罪從無”和“不被強迫自證其罪”等通行規則相牴牾。
“由於舉證形式倒置,所以法定刑不宜太高。”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郭自立在接受《中國新聞週刊》採訪時説,“這次把法定刑提高到十年,實際上也是對另一種呼聲的回應,也是一種折中。十年已經夠高的了。”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李適時在向人大進行修正案説明時表示,一些全國人大代表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提出,本罪的刑法偏輕,建議加重。經同有關部門研究,鋻於這類犯罪社會影響惡劣,為適應反腐敗鬥爭的需要,對其加重刑罰是必要的,建議將本罪的最高刑由五年有期徒刑提高到十年有期徒刑。
加重刑罰不能從根本上遏制腐敗
《尚書》有“象以典刑”的記載,即舜帝在器物上畫出五種刑罰以警示犯罪。除了懲治犯罪以外,刑法對於犯罪分子還有著很大的威懾作用。
若《草案》得以通過,鉅額財産來源不明罪的最高刑期由五年增加到十年,將拉近該罪與貪污賄賂罪的判罰尺度,“在世界上都是很嚴厲的”。但有評論者認為,“刑期的調整將對遏制腐敗起到一定作用”這樣的説法未免過於樂觀。
“修改判罰期限不能從根本解決問題。”孟慶華在接受《中國新聞週刊》採訪時表示,在許多國家,鉅額財産來源不明罪被證明對於遏制腐敗起到了十分有效的作用,然而在中國尚缺乏一個完善的官員財産申報制度,讓鉅額財産來源不明罪無法完全發揮其對貪官的威懾作用。
周光權也表達了同樣的觀點:“不要覺得刑罰越重就越好,刑法不能解決社會上的一切問題,不能把解決社會中突出問題的希望主要寄託在刑法身上。”
刑罰是遏制犯罪的最後手段。“重事後打擊而輕事前預防”一度是中國反腐敗的最大誤區。在提高鉅額財産來源不明罪法定刑的同時,如何提高官員財産的“能見度”成為了重中之重。
其實早在鉅額財産來源不明罪設立七年後的1995年,中辦、國辦就印發了《關於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收入申報的規定》。2000年12月,中央決定在省部級現職領導幹部中首先實行《家庭財産報告制度》。2001年6月15日,又頒布了《關於省部級現職領導幹部報告家庭財産的規定(試行)》。然而從實際運作的情況來看,由於沒有一個專門的機構和一套法定的程序,相關規定執行的效果不甚理想。
財産申報制度的缺位讓刑法對於腐敗的懲治顯得勢單力薄。“若建立完善的財産申報制度,貪污官員的哪些財産是存在問題的,自然一目了然。”孟慶華説。
劉錫榮曾提議儘快制定公務員財産申報法。許多專家認為,對於刑法相關法律條文的修改,對於反腐而言只可稱為權宜之計,“制定嚴謹可行的官員財産申報制度以及相關法律至關重要”。
去年9月,國家預防腐敗局的成立被認為是中國將反腐重心調整為“懲防並舉,注重預防”之後的一大舉措。國家預防腐敗局成立的新聞發佈會上,國家預防腐敗局副局長屈萬祥曾表示,“我們一直在抓緊研究財産申報制度,在適當時候將建立財産申報制度。” ★
責編:陸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