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擬修改刑法 追究洩露竊取收買公民個人信息行為的刑事責任
新華網北京8月25日電(記者周婷玉、鄒聲文、張景勇)孩子剛出生,推銷奶粉、照滿月照的電話就不斷打來;手機一開機,就會收到各類的廣告信息……近年來,公民個人信息被非法洩露的情況時有發生。為此,25日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專門增加規定,明確提出要追究洩露、竊取、收買公民個人信息行為的刑事責任。
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刑法室介紹,隨着信息技術的不斷發展,在政府行政管理以及金融、電信、交通、醫療等社會公共服務領域,收集和儲存了大量的公民個人信息。“這一方面為提高行政管理和各項公共服務的質量和效率提供了便利,另一方面也存在因個人信息洩露而引發社會風險的可能。”法工委刑法室在有關資料中指出。
不久前,美國運通信用卡公司客戶資料失竊、英國社會保險個人信息洩露等案件,在全球引起強烈反響。法工委刑法室指出:“我國個人信息保護方面也面臨着同樣的問題。”
實際上,我國現行法律比較重視對公民個人信息的保護,憲法及刑事、民商事、行政等部門法律中都有相應規定。這些規定一是將公民通信自由權與通信秘密的保護相聯絡,二是與公民隱私權相聯絡,將保護他人隱私作為特定職業者的義務加以規定。
在現實生活中,一些國家機關和電信、金融等單位的工作人員,將在履行公務或提供服務活動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非法洩露。一些全國人大代表和有些部門提出,這種現象對公民的人身、財産安全和個人隱私構成嚴重威脅。對這種侵害公民權益情節嚴重的行為,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為此,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專門增加有關條款,規定:“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將本單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竊取、收買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上述信息,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責編: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