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督一人影響一批 監督局部影響全局
基層檢察長李偉傑對預防犯罪和新聞監督的理解與實踐
本報記者 鄧紅陽
今年中秋佳節,身在獄中的原河南省鄭州市某辦公室主任白某不能與家人團聚了。前不久,她因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年。
白某在悔恨自己罪行的同時,心中也一直有個解不開的“疙瘩”:“都説我人緣好,而且,有些單位送來的現金,我大部分都給下屬發放了獎金、福利或者用於招待費,怎麼會引起檢察機關的注意呢?”
白某可能不會想到,她的案發線索是《法制日報》河南記者站轉到鄭州市中原區人民檢察院的一封群眾來信。
如今,從新聞媒體轉送的群眾來信中發現職務犯罪線索,是鄭州市中原區人民檢察院在查處職務犯罪案件中的一項具體舉措。
“新聞媒體的輿論監督在預防與打擊職務犯罪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這要歸功於《鄭州市預防職務犯罪條例》這一部地方性法規的授權。”9月26日,鄭州市中原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李偉傑對記者説。
一封群眾來信與一個反貪線索
去年,《法制日報》河南記者站收到一封群眾來信,信中稱鄭州市某辦公室主任白某收受賄賂。《法制日報》河南記者站負責人閱後,就將該信轉給了鄭州市中原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李偉傑閱後作出批示,要求反貪部門進行初查。
經初查,檢察機關很快掌握了白某涉嫌受賄的犯罪事實,遂對白某立案調查,查明白某利用職務之便,先後採取收受現金或報銷發票等手段,涉嫌接受相關單位近40萬元,用於為辦公室工作人員發放獎金、福利、支付招待費等,並將其中的9萬餘元據為己有。
其實,這起反貪案件只是鄭州市中原區人民檢察院重視新聞媒體輿論監督權的一個縮影。在李偉傑的眼裏,新聞媒體在預防職務犯罪工作中有著獨特的優勢。
李偉傑曾參加對越自衛反擊戰,經受過血與火的戰爭洗禮。轉業以後,他工作在公安第一線,曾與各形各色的犯罪分子鬥智鬥勇。進入檢察機關以後,他曾在河南省檢察院反貪局擔任偵查處長,辦理了許多大要案,曾與許多身居要職的腐敗分子較勁週旋。尤其是擔任檢察長以來,他對職務犯罪分子思想演變、墮落的軌跡,有著比較深入的了解,對機制、體制、制度和管理上的漏洞和薄弱環節,有著比較深切的感受。對此,他痛心地説:“每辦理一起反貪案件,我沒有絲毫的成功感,相反感到心裏很痛。每一名幹部的成長都凝聚了組織上多年的心血。但其中一些人一旦走上犯罪道路,不僅會給國家、集體、利益帶來很大的損失,而且也會給個人和家庭帶來巨大的痛苦和災難。出於關心、愛護和保護幹部的需要,非常有必要加強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搞好警示教育和法制教育,最大限度地遏制和減少職務犯罪。新聞媒體在預防職務犯罪工作中有著獨特的優勢。”
“專門開展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始於檢察機關,這是由於檢察機關所獨有的優勢決定的。如果新聞媒體能參與到預防職務犯罪工作中來,檢察機關猶如多了一個翅膀。”李偉傑認為,新聞輿論監督在預防職務犯罪中有三個不可替代發揮的功能和作用:一是維護人民群眾根本利益。新聞媒體通過對政府及官員的行政管理、工作作風,執行制度等情況的監督,使人民群眾的利益得以維護、意志得到體現;二是促進制度的建立、健全和完善。新聞媒體通過對各種違法行為的曝光和對法律、法規的宣傳普及,促進法律法規不斷完善,增強人們的法律意識,督促人們依法辦事;三是引領導向,懲惡揚善。新聞輿論通過對個人主義、拜金主義、享樂主義等不健康思想的危害性揭露和抨擊,對社會主義精神文明新風尚、新典型進行弘揚和宣傳,引導人們端正價值取向,促進社會健康發展。同時,通過對貪污犯罪等腐敗行為的揭露和批評,監督一人,影響一批;監督局部,影響全局,凈化社會環境質量,防止病毒滋生蔓延。
一份議案與一個地方性法規
李偉傑是鄭州市人大代表,多年的檢察實踐,使他深知預防職務犯罪需要全社會的共同參與,只有構築教育、制度、監督並重的社會化防控體系,才能從根本上預防和解決腐敗問題。
早在2004年,在他的倡議下,鄭州市中原區人民檢察院開展了一場為期一個月的預防職務犯罪大型問卷調查活動。在調查中,他們向社會發放《預防職務犯罪宣傳手冊》3000余份,發放和回收調查問卷1萬餘份,通過調查數據,全面分析查找職務犯罪的易發部位和關鍵環節,廣泛收集社會各界群眾對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問卷調查結果顯示,認為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應加快立法進程的為93%,選擇檢察機關應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監督並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的為47%。其中,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的重點分別為金融證券業、稅務系統、土地審批部門、電力系統、交通系統、醫藥衛生系統、教育系統和建築行業等八大行業領域。
根據調查數據和分析結果,在2005年初召開的鄭州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期間,李偉傑領銜提出了《關於儘快出臺〈鄭州市預防職務犯罪條例〉》的議案,建議進一步明確預防主體、預防方式和各單位職責,逐步建立健全和完善懲治預防體系,其中重要一條就是發揮新聞媒體在預防職務犯罪工作中的作用。鄭州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李自民對此高度重視,就細節問題與李偉傑等代表進行溝通,由於此份議案引用的大量調查數據、案由案據確實充分,得到了與會代表的一致贊同。
回想起當時的情形,李偉傑説:“作為國家機關,行使國家權力必須要有法定的依據,這是依法治國的基本要求。但當時檢察機關開展職務犯罪預防的依據主要限于憲法、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等法律的籠統規定,僅僅是從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機關屬性中引申出來的一種權力。檢察機關在職務犯罪預防中的職權和義務不明確、不具體,這一現狀制約了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的深入開展。”
李偉傑認為,由於法律的缺位,檢察機關預防職務犯罪權責不清,工作要求不規範,有的人認為檢察機關開展預防工作是社會義務而非法律義務,因此對開展預防工作熱情不高。如果通過制定地方立法,將檢察機關開展犯罪預防的經驗和做法用法規的形式固定下來,可以有效地增強預防工作的剛性,有利於推動預防工作的深入開展。如新聞媒體監督這一常用的預防措施,原先存在程序上不規範等問題,但通過地方立法,可以明確新聞媒體的責任。
鄭州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很快通過了這項議案,並列入了2006年的立法計劃,要求鄭州市人民檢察院做好論證調研工作,向市人大常委會作專題報告。鄭州市人民檢察院專門成立了《鄭州市預防職務犯罪條例》起草工作領導小組,李偉傑先後參與了送審稿的起草修改工作,並參加了市人大組織的問卷調查、收集資料、諮詢座談、調研論證等活動。此後,鄭州市人大常委會對送審稿進行了兩次初審,並組織相關部門、有關專家對內容、形式和篇章結構提出了補充和完善意見。2006年6月30日,鄭州市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22次會議正式通過《鄭州市預防職務犯罪條例》,同年9月29日獲得河南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26次會議上會的批准,于200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一條具體規定引發一場震動
《鄭州市預防職務犯罪條例》把新聞媒體作為一個監督主體單獨列出,第二十條明確規定:“新聞媒體應當依法對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進行輿論監督。”鄭州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李自民在談到此條規定時説,從檢察機關的工作實踐證明,新聞媒體作為一個相對獨立的社會機構,與被監督者沒有多少關係,而且它具有信息及時、傳遞迅速、傳播範圍廣等特點。因此,從增強職務行為的透明度來説,它具有其他預防措施不可比擬的優勢,也是預防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的有效措施之一。
此條規定在社會上引起了一場震動。
河南法律界人士秦三寬認為,《鄭州市預防職務犯罪條例》作為鄭州市第一部預防職務犯罪的地方性法規,將檢察機關在預防工作中探索總結的預防宣傳、網絡預防、系統預防、專項預防、個案預防等有效形式上升為地方立法,使“軟任務”硬了起來,其中關於新聞媒體的監督權等制度的建立,填補了鄭州市在預防職務犯罪方面的立法空白,讓更多的“眼睛”介入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過程,對防範職務犯罪行為的發生産生積極的作用。
河南省人大常委會一位負責人指出,預防職務犯罪要做到民主、公開、透明,接受社會監督。向新聞媒體通報重大問題的調查情況可起監督作用,同時也可以正視聽,正確引導社會輿論。
作為此條規定的提議者和基層檢察院檢察長,李偉傑對新聞媒體輿論監督權的行使提供了支持,鄭州市中原區人民檢察院也出臺了具體規定。李偉傑説:“新聞工作者在宣傳和報道預防職務犯罪工作過程中依法享有進行採訪、提出批評建議和獲得人身安全保障等權利。對新聞媒體報道或者反映的問題,可能涉嫌職務犯罪的,有關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調查,對其中有重大影響的問題,可以將調查處理情況向新聞媒體通報。檢察機關通過支持新聞媒體輿論監督權的行使,可以加大對公職人員的監督力度,增加職務行為的透明度,讓公職行為變得更陽光。”
責編:多國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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