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杭州9月5日電 (記者 范躍紅) 9月4日上午9點30分,由浙江省檢察院反瀆職侵權局立案偵查的寧波市政協原副主席勵奎銘濫用職權、受賄案(本報7月12日一版曾作報道)在杭州市中級法院一審宣判。法院以受賄罪、濫用職權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沒收其個人財産人民幣10萬元,受賄所得贓款人民幣41.68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法官剛宣讀完判決書,勵奎銘就對判決認定的濫用職權罪表示不能接受。這位原正廳級領導幹部至今仍認為自己的行為“只是工作上的失誤,不應該為國家上億元的損失負責”。
急於引資不經招投標埋下隱患
1997年9月,時年50歲的浙江省余姚市市長勵奎銘被任命為寧波市交通委員會主任、黨工委書記。2001年12月,寧波市交通委員會改為寧波市交通局,勵奎銘任局長、黨工委書記。
到交通系統上任不久,勵奎銘就忙於甬金高速公路寧波段的準備工作。2000年2月,預算總投資達19.3億余元(合2.3億美元)的甬金高速公路寧波段工程經交通部批准立項後,因缺少資金,寧波市交通委員會決定引進外資。同年年初,寧波市交通委員會下屬的寧波市交通投資開發有限公司(下稱“交投公司”)總經理虞某、副總經理林某等人與奧地利人大力斯經多次談判,簽訂了意向書,外方表示願意投資甬金高速公路寧波段,條件是工程要由外商總承包建設。
虞某等人向勵奎銘彙報,勵奎銘明知我國招投標法律規定總承包需要招投標,卻因引進外資心切,擅自答應了外方的要求。
“其實,從引進外資開始,勵奎銘就為自己犯罪埋下了伏筆。明知國家法律要求工程實行招投標,但為了急於引進外資,他一錯再錯,在犯罪的道路上越走越遠。”浙江省檢察院反瀆職侵權局副局長兼偵查處處長鄭武洪告訴記者。
2000年6月,交投公司和奧地利愛爾瓦格有限公司簽訂了合作協議,共同出資組建中外合資公司,並於同年11月簽訂了《寧波剡界嶺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合同》和《寧波剡界嶺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備忘錄》,約定總投資2.3億美元,公司註冊資本金9200萬美元,中方認繳920萬美元,佔10%股份,外方認繳8280萬美元,佔90%股份,總投資和註冊資本間的差額部分由外方通過國外銀行貸款解決,工程由奧地利的阿爾皮內建築有限公司承包建設。
合同簽訂後,外方的註冊資本一直沒有到位。直到2001年10月,愛爾瓦格公司的第一期15%的註冊資本金1242萬美元才姍姍遲來,但其餘的資金再也沒有到位。2002年5月,經勵奎銘同意,寧波剡界嶺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總投資和註冊資本的差額改由外方向國家開發銀行貸款,並由交投公司在建設期內無條件承擔連帶擔保責任。對這一“不平等約定”,勵奎銘居然代表寧波市交通局接受了。
2002年3月,經勵奎銘同意,剡界嶺公司與阿爾皮內公司簽訂了《甬金高速公路施工合同協議》(下稱總承包協議),根據協議,甬金高速公路寧波段以建設費概算包乾的方式總承包給阿爾皮內公司建設,合同價為12.39億余元人民幣,節余歸總承包商,勵奎銘在該協議上簽字。
擅自決策造成鉅額損失
合同履行期間,因總承包協議違反我國《招標投標法》有關規定,交通部、浙江省交通廳均明確要求解除總承包協議。眼見到嘴邊的肥肉白白溜走,外商以撤資相威脅。
為留住外商,勵奎銘違反寧波市政府關於實行代建制的相關規定,採取名為“代建制”實為“總承包”的方式操作,擅自決定將甬金高速公路寧波段工程由阿爾皮內公司總代建,並向外方作出“由寧波市交通局承擔由此引起的法律責任”的承諾。2002年11月,剡界嶺公司與阿爾皮內公司簽訂了與總承包協議完全一致的《建設總代理協議》。
2004年1月,因愛爾瓦格公司註冊資本金仍未到位,交投公司有關人員向時任寧波市政協副主席但仍主持市交通局工作的勵奎銘彙報應對方案,勵奎銘作了“維持代建大框架、保持相對穩定”的原則要求。
2004年4月後,由於愛爾瓦格公司的後續資本金仍不能到位,交投公司提出解決方案,經向當時主持交通局工作的副局長奚際斌彙報並向寧波市交通局書面請示,該市交通局同意保留剡界嶺公司並改變公司股份結構的解決方案。同年12月,交投公司與愛爾瓦格公司和阿爾皮內公司簽訂了新的合資合同,對剡界嶺公司股權比例重新規定為寧波交投公司佔75%、愛爾瓦格公司佔13.5%、阿爾皮內公司佔11.5%。剡界嶺公司與阿爾皮內公司簽訂了《建設總代理協議的補充協議》。
根據補充協議,阿爾皮內公司可獲得總代建費人民幣26937.39萬元,而根據國家財政部文件和寧波市的有關規定,阿爾皮內公司最多可獲得的代建費僅應為2556.23萬元,該公司多獲得代建費人民幣24381.16萬元,除去外方已到位的資金1242萬美元,實際給中方造成上億元人民幣的重大損失。
審計報告中挖出瀆職受賄案
2005年12月,全長185公里的甬金高速公路全線貫通。但這條被稱為“金華通海之路”,連接浙江東部和中部的黃金快車道。可是通車不到一個星期就險情頻發,寧波段開通七天就被迫關閉。
此事引起國家有關部門的注意。2006年5月,國家審計署駐上海特派員辦事處對甬金高速公路寧波段工程進行全面審計,發現工程中存在“外商以代建名義從總投資19.3億元的工程中獲利2億多元”的問題。這份報告很快轉到了浙江省紀委和浙江省檢察院。
從這份審計報告中,浙江省檢察院反瀆職侵權局感覺到背後極可能存在寧波市交通局個別領導違規操作的瀆職犯罪問題,隨即展開調查。2006年11月,浙江省檢察院以涉嫌濫用職權罪、受賄罪對勵奎銘立案偵查。因勵奎銘是寧波市第十二屆人大代表,經寧波市人大常委會許可,當年11月14日,勵奎銘被刑事拘留,11月28日被逮捕。
勵奎銘被立案偵查後主動向檢察機關交代了自己受賄的犯罪事實。今年2月,該案偵查終結後移送杭州市檢察院審查起訴。7月,杭州市檢察院依法以涉嫌濫用職權罪、受賄罪對勵奎銘提起公訴。
庭審中,勵奎銘對檢察機關指控的受賄犯罪部分基本上沒有異議,但對涉嫌濫用職權犯罪,他基本表示否認,一再辯解自己是按照政策行事,是為了保證高速公路如期通車……
法院經審理查明,勵奎銘在擔任寧波市交通委員會主任、交通局局長期間,違反有關規定,擅自決定以“代建制”為名進行總承包,未經招投標就決定由奧地利阿爾皮內公司作為總代理,給國有財産造成了上億元的重大損失。
法院還審理查明,勵奎銘收受他人財物價值人民幣41萬餘元。這41萬餘元財物中,最具爭議的是勵奎銘以購房差價款形式一次性收受他人的27.68萬元,一審判決將此筆款項計入受賄數額。法院審理查明,2002年至2003年期間,勵奎銘在推薦許某擔任寧波交通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總經理以及該公司改制、土地置換等問題上為許某提供幫助。2003年六七月間,勵奎銘明知一處房屋已經售完,仍要求許某幫助購買一套。許某通過寧波某房産經紀公司總經理周某,從二手房市場為其購買了一套面積為196.48平方米的房屋,勵奎銘按開盤價支付了房款82.32萬元,而該房産經紀公司實際支付給原房東110萬元。勵奎銘實際收受許某購房差價款人民幣27.68萬元。
勵奎銘被查處後,浙江省檢察院反瀆職侵權局又以玩忽職守罪、受賄罪對勵奎銘的繼任者寧波市交通局局長奚際斌(2004年7月任局長)立案偵查,現已偵查終結移送審查起訴。
“勵奎銘雖然在甬金高速公路寧波段工程上沒有收受好處,但他濫用職權,不但使該工程的外方投資沒有到位,還使外商通過國家的貸款憑空賺了1億多元,給國家造成了上億元的經濟損失。這種‘損公不利己’式的犯罪,照樣要受到法律的嚴懲——這是勵奎銘案給領導幹部的最大警示!”浙江省檢察院反瀆職侵權局局長陳春玉説。范躍紅
責編:多國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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