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海口9月6日電(記者卜雲彤)海南省國資委原副主任劉連璉受賄、鉅額財産來源不明一案,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近日終審裁定,維持一審法院對劉連璉無期徒刑的判決。
法院審理查明,2000年初,劉連璉在擔任興業聚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期間,公司股票即將上市發行。她與江蘇省太倉公司總經理時建明多次電話聯絡,商談太倉公司以戰略投資者的身份申購“興業”股票事宜。劉連璉提出可以幫忙提供內幕消息,使太倉公司收購成功並談妥所得利潤平分。2000年5月,時建明安排雅鹿公司以一般法人身份購得“興業”股票181萬多股,拋售後獲得利潤1697萬多元,于2001年7月至2002年4月期間,分別從豐源公司和倉海公司多次轉出資金共500萬元,將人民幣400萬元交給劉連璉。
另外,從劉連璉的財産和支出中扣除其合法收入和犯罪所得後,尚有209萬多元人民幣、224萬多美元、192萬多元港幣、335 英鎊、100萬日元不能説明合法來源。
2006年8月4日,法院以受賄罪判處劉連璉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犯鉅額財産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數罪並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
一審宣判後,劉連璉對受賄罪的認定和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的處罰不服,提出上訴。經審理,其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
責編:多國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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