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首頁|搜視|直播|點播|新聞|體育|娛樂|經濟|房産|家居|論壇| 訪談|博客|星播客|網尚文摘

首頁 > 新聞頻道 > 法治新聞 > 正文

打印本頁 轉發 收藏 關閉
定義你的瀏覽字號:

來者不拒數額不限 阜陽市原交通局長受賄紀實

CCTV.com  2007年09月05日 16:10  來源:中國法院網   

    作為已經退休在家的楊國保,做夢也不會想到自己還能有“秋後算帳”的牢獄之災。就在他即將退休之際,卻因涉嫌在職期間受賄犯罪被依法批准逮捕。2007年8月,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以受賄罪、鉅額財産來源不明罪,決定判處楊國保有期徒刑十一年。

    貪慾思維營造出“溫水效應”

    如果把“溫水煮蛙”的效應與楊國保的犯罪過程相聯絡,可以從中看出楊國保的貪慾思維,是使他最終難以跳出犯罪“熱水”的根源。

    楊國保,男,1945年7月生,江蘇省大豐縣人,大學文化。1984年4月至1992年8月任安徽省渦陽縣副縣長;1992年8月至1995年12月任原安徽亳州市(縣級)市委副書記;1996年12月至2002年8月任安徽阜陽市交通局局長、黨組書記;同時主持阜陽市公路局工作,2002年8月至2005年8月任阜陽市交通局調研員,2005年8月退休,2006年6月27日因涉嫌犯受賄罪被批准逮捕。

    經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楊國保自1995年至2003年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先後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折合人民幣計86.51萬餘元,美元1.02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

    楊國保受賄犯罪有五大特點:一是通吃屬下。自1996年掌管阜陽市交通、公路管理權力之後,楊國保就開始利用提拔使用幹部、調整調動人員、幫助他人安排子女、親屬工作、批准公路工程建設、批准撥付工程款項等機會,先後收受屬下12個縣市區、以及本單位多達60余人的送禮財物。

    二是數額不限。在楊國保的受賄過程中,所收財物一次少則幾百元,多則數萬元,甚或幾瓶酒,一套郵票,一套西服等,不管金額多少,物值幾何,有送就收。

    三是種類不論。在楊國保的受賄“帳單”中,收受財物五花八門。包括人民幣、美元、購物券、金戒指、金手鏈、金手鐲、消毒櫃、手機、跑步機、照相機等一應俱全。對此,楊國保夫婦統統笑納。

    四是事由不分。1998年阜陽遭受洪災,當年8、9月間,潁上縣交通局為讓楊國保同意順利撥出澇災救濟款,該局原局長姜某用公款送給楊國保5000元。1999年春節前,為感謝楊國保在撥款方面的照顧,姜某又到楊家用公款送上4000元。2000年,國家交通部撥給潁上縣交通局一筆扶貧款。為從市交通局順利要到此款,姜某又指派局內人員用公款送給楊國保3000元。面對應當撥給下級單位的救災扶貧款,楊國保竟能臉不變色心不跳地“揩油剝皮”。

    五是尊卑無別。對於送禮者,有求於己者,楊國保心態向來“平和”。本局的領導幹部所送財物要收,下級單位頭頭腦腦送來的財物要收,對於一般普通職員所送的財物,他同樣毫不客氣的收下。如阜陽市公路局原公路工程建設指揮部駕駛員袁某,為調動工作,于1997年至2002年先後給楊國保送錢8400元。2002年在楊的關照下,袁某被調入阜陽市公路局工作。

    就這樣,楊國保在貪慾的唆使下,8年時間裏先後210次收受64人所送錢物86.51萬餘元,美元1.02萬元。但隨其受賄數額的積聚,其身下的“溫水”也越發熱燙,只到其想跳都難以逃脫的時候,悔已晚矣。

    巨財來源不明矇混難過關

    2007年5月,一審法院經對該案公開審理,以被告人楊國保犯受賄罪,鉅額財産來源不明罪,決定執行其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産10萬元,依法追繳其受賄款人民幣86.51萬餘元,美元1.02萬元,以及其不能説明合法來源的巨財人民幣137萬餘元。

    楊國保不服一審判決,向阜陽市中級法院提起上訴。在其上訴理由中,楊國保認為原判認定其構成受賄罪和鉅額財産來源不明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並提出其沒有收受原審認定的60余人的錢物,同時以其在家鄉江蘇大豐養殖場投資水産養殖所獲利潤即有200余萬元,因此認為自己不構成巨財來源不明罪。

    阜陽中院針對楊國保提出的上訴理由,對該案進行了二審。經審查認定,楊國保的受賄犯罪事實,其在該案偵查階段及一審庭審時,曾多次對其收受64人的錢物作了明確供述,且其供述內容與證人證言及有關書證相一致,故其該項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採信。

    楊國保及其辯護人提出,原判認定楊國保137萬餘元不能説明合法來源的財産,是楊經營養殖場近兩年的盈利收入,應為合法財産,阜陽中院終審認定,楊國保家庭擁有的房産、債權、國債、股權、傢具、首飾等,加上其家庭成員工作到案發的消費性支出,共有財産人民幣359.32萬餘元,美元7.08萬餘元。除去其能夠説明來源的合法收入人民幣174.99萬餘元,美元0.0666萬元,以及受賄等財物外,尚有137萬餘元財産來源不明。對其投資經營的養殖場營利部分,一審時法院已查明認定其獲利11萬餘元。故對其該項上訴理由亦不予支持。

    為此,阜陽中院終審認為,楊國保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鉅額財物,其行為構成受賄罪,應依法懲處。其財産和支出明顯超出合法收入,對其中的137萬餘元的人民幣不有説明合法來源,其行為又構成鉅額財産來源不明罪,依法應數罪並罰。一審判決綜合楊國保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等情況,已對楊國保從輕處罰。原判定罪及適用法律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遂作出駁回楊國保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裁定。(作者:飛燕)

責編:李興存

1/1

更多相關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