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鄭州九月一日電(記者 趙敏)記者今日從河南省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該省新密市原副市長劉萬法因受賄罪,被該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十年。
法院經審理查明,劉萬法在擔任新密市副市長時,曾分管工農關係協調工作,協調了鄭州煤電股份有限公司超化煤礦與鄭州豫華企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的搬遷工作。自認替鄭州煤電股份有限公司超化煤礦節約了搬遷補償的劉萬法,以為自己購買轎車的名義,于二00一年七月二十八日向鄭州煤電股份有限公司超化煤礦索要人民幣四十萬元。二00一年八月二十六日,劉萬法在自己找的一份機動車銷售發票上,親筆填寫了超化煤礦購轎車三十九點九九萬元,交鄭州煤電股份有限公司超化煤礦衝抵了自己索要的四十萬元。
法院認為,劉萬法作為政府公務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利並非法索要錢財,且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據此法院做出上述判決。
另悉,案發後贓款已追回。(完)
責編:李興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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