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興德一案,與之前不少貪官情形相似,一人出事,妻兒都牽涉其中。
兒子屢屢涉案,妻子經手絕大部分賄款
據了解,劉興德的腐敗案件突破是從劉的兒子劉志勇開始的。在檢方指控劉興德的許多犯罪事實中,相當一部分都涉及到劉的兒子,而且絕大部分的受賄款項都是由劉興德交給妻子存入銀行的。
2002年年底,當地市民羅某與衡南縣城鎮建設開發公司經理肖某合夥開發草橋花園小區項目急需資金,遂于2003年1月以衡南縣城鎮建設開發公司名義向衡陽市商業銀行申請貸款300萬元。
其間,羅、肖二人通過劉興德在衡陽市檢察院工作的親戚介紹認識了劉興德,並約請劉興德一起打牌、吃飯,請劉興德對該筆貸款給予支持。
據羅、肖二人供述,該人幫忙的條件有兩個:1、肖和羅以2.5萬元接下劉親戚辦的“怡心茶樓”;2、他要佔該工程利潤的2%的乾股。而據兩人推算該項目如辦成,可獲得3000多萬元的利潤,也就是對方可得60多萬元,所以才肯出力幫忙。
之後,劉興德向貸款經辦行衡州支行行長陳志強打招呼。2003年1月31日(農曆2002年大年三十)衡陽市商業銀行批復同意貸款300萬元給衡南縣城鎮建設開發公司。
為感謝劉興德的關照,羅、肖二人商議送錢給劉興德,並由羅第二天(2002年大年初一)到劉興德家,送給劉興德5萬元港幣。劉興德予以接受,並交妻子彭建華存入銀行。
蓮湖路步行街項目也是一例。
2003年下半年,衡陽市政府準備開發蓮湖路步行街項目,衡陽市華源集團董事長李偉生以8300萬元摘牌該項目土地。在支付了5500萬元後,尚欠2800萬元。李隨即準備向衡陽市商業銀行申請貸款3000萬元。
2004年2月,李通過衡陽市人大某領導約劉興德吃飯,請其支持。同月18日正式提出了貸款要求。2004年4月20日,衡陽市商業銀行審貸委員會審議通過,行長李初春也簽字同意。但劉興德考慮該項目在居民密集區,拆遷工作阻力大,貸款發放後風險較大而一直猶豫。
兩天后,李在與劉興德會面時,劉暗示兒子劉志勇想買臺車,讓李有事找劉志勇。此後,李如約將30萬元現金送給劉志勇。不久,劉興德便同意將這筆貸款發放給華源公司。
劉在向辦案人員交代時説,自己沒有為家屬和親戚介紹工程和貸款業務。但對於兒子劉志勇在商業銀行籌備階段承攬營業網點裝修業務之事,是後來兒子裝修了兩個網點後,才聽到商業銀行員工議論,清楚了兒子利用自己的名義和社會關係在做裝修業務。
劉興德在事後並沒有制止。供述中,他當時認為自己對此事負一定的責任,後要求行領導制定了一個招標工作制度進行規範。
10年間“積累”200多萬元
在記者兩赴衡陽調查中,知情人士稱,幾年的大肆斂財,劉家聚集了鉅額財富。
而對此問題,劉興德與妻子彭建華供稱:兩人工資加單位福利,一年的收入大概5萬元左右。其他是逢年過節、過生日,兒女親屬送來的禮金。以前,劉興德常寫一些文章,一年大約有三四千元的稿費。
劉妻彭建華在調查期間清楚回憶,家中有23筆存款(不含兩人的工資存摺),共計財産580多萬元。這些存款一部分是彭自己保管,一些放在親戚家中。這是因為家中的存款金額大,怕以自己的名字存影響不好。
她感嘆,以前由於工資低,家裏基本是收支平衡。兩人調到衡陽市工作後開始略有節余。大概在1987年左右家裏開始有了1萬元左右的存款。在1995年以後到2006年期間,家裏存款增加的幅度要大些了。現在家裏有200多萬存款,是1995年以來陸續積累起來的。
一家有8處房産,300多萬財産來路不明
在與劉志勇交往密切的人被抓後,劉全家人開始商量把家庭財産轉移一部分。劉興德與愛人、女兒三人最後商定分別存到親戚的名下,轉移一部分到女婿李某名下,由女兒保管。剩餘一部分存款置於劉興德的妻子名下。
兒子劉志勇被採取強制措施後,劉妻彭建華要女兒把準備轉移到親戚家的有關存單作登記。其女兒用一張學生作文紙記錄,共計有人民幣170多萬元,美元4629元,歐元5000元,港幣27198元。而女兒女婿則將近10年來別人送給劉興德的一些襯衣、領帶、皮鞋、酒等物品在劉家清理後用車拉走。
彭建華稱,為轉移財産,她除了交給劉興德妹妹的兒子蔣某20多萬元的存摺外,還給了他一個上了鎖的黑色皮包,其中有一根金條和三四萬元現金。後來經湖南省紀委工作人員查明,該金條上註明為149克,近3兩重。
據彭供認,全家人共有8處房産:第一套是位於衡陽市環城北路70號的財政局家屬房,花了19498元購買,單位負責裝修了。第二套是衡陽市吉祥花園裏的一套,花了22866元。第三、第四套房子是衡陽市華新開發區財政局集資房。總計花了購房費近20萬元。第5套是衡陽市國稅局華新開發區的集資房,産權人為女兒。該房子花費17.5萬元。劉興德夫婦出資14.5萬元。第6套房子是郊區財政局的集資房,産權人是劉志勇。夫婦只出了4000元,其餘兒子自出。該房沒有裝修和使用。第7套房子是劉興德名字集資的,是華新開發區的商業銀行集資房,交房款17.3萬元。第8套房子是衡陽市財政局院內兒媳伍娜名下的一套,是兒子兒媳的集資房。
該8處房産中,劉興德夫婦為兒女和自己支出購房款56萬多元。
檢方指控,從1987年至案發時,劉興德家庭全部財産總計折合人民幣近922萬元。其中,不動産價值折合人民幣335.5萬餘元,動産折合人民幣522.6萬餘元,家庭消費支出人民幣63.8萬餘元。劉興德能夠説明來源的財産折合人民幣共計586.4萬餘元。其中,劉興德受賄折合人民幣共計373.5萬餘元,家庭合法收入共計人民幣193.7萬餘元。違法所得共計折合人民幣19.1萬餘元。因此,劉興德尚有價值人民幣335.4萬餘元的財産其本人不能説明來源。
兩項合計,數額已達驚人地步。(天明 洪克非)
責編:趙旋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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