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都市報8月27日報道2007年8月23日,記者從烏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自治區國土資源廳地質環境管理處原處長曹建軍犯貪污、受賄、鉅額財産來源不明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
曹建軍,原為自治區國土資源廳地質環境管理處處長,2006年8月27日,曹建軍因涉嫌鉅額財産來源不明罪,被烏市警方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曹建軍因涉嫌受賄罪,被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
烏市中級人民法院曾于2007年7月26日開庭審理過此案。法庭上,面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三項罪名:貪污、受賄、鉅額財産來源不明罪。曹建軍認為他的行為僅構成受賄罪。
8月23日,烏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進行了一審判決。宣判後,曹建軍對判決不服,當庭表示上訴。
庭審記錄:罪行一:貪污罪曹建軍:“錢用來發評審費了”
公訴機關指控,2002年底,曹建軍利用職務之便,以給付自治區某探礦隊監理費的名義,從自治區國土資源廳財務處開出3.16萬元轉賬支票。之後,他通過該探礦隊將支票兌換成現金,將錢據為己有。
對該項指控,曹建軍一口否認:“我個人沒拿錢,錢全部用來發評審費了。有人可以作證。”
“曹建軍,你在偵查機關的供述是否屬實?”面對公訴人的質問,曹建軍猶豫了一下,説:“屬實。”
罪行二:受賄罪曹建軍:“有5萬元不屬受賄”
對於受賄罪的指控,曹建軍異議最校但對於公訴機關指控他在2006年6月收受了某地質大隊的5萬元現金,他予以否認:“2006年初,我到北京出差,回來後,財務處的同事説有些賬在廳裏不好報銷,就安排廳屬這家地質大隊給我報銷。”
對此,公訴人拿出了一份證據———該地質大隊隊長的證言:“2005年,曹建軍給我們隊兩個項目,那5萬元是我們為感謝他而送給他的。”至於報銷一事,該隊長表示並不知情。
罪行三:鉅額財産來源不明罪曹建軍:“那都是合法收入”
對於公訴機關指控曹建軍犯有鉅額財産來源不明罪,他説:“那200多萬都是我掙的,大部分都是評審費;那些外幣是我出國旅遊時,主辦單位發的,我沒有花完剩下的。從1986年到2006年,我年均收入在10萬元左右。”
針對曹建軍的説法,公訴機關出示了自治區國土資源廳紀檢部門出具的證明證實:曹建軍從1986年到2006年的收入應為36萬餘元。
責編:李星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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