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一審審結四川省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原副總經理文林利用職務之便挪用公款650萬元,併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現金16萬元及彩電1臺案,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受賄罪數罪並罰判處文林有期徒刑十六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
四川省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下稱川投集團)係國有獨資公司,1999年5月文林任川投集團副總經理。同年,文林通過他人介紹認識了陳某,陳某以個人炒股需要資金為由向文林借錢,文林同意了其請求,于1999年1月通過川投工程公司轉入華夏證券公司陳某個人賬戶200萬元,同年6月從川投公司轉入華夏證券陳某個人賬戶100萬元。而後,由文林加蓋川投工程公司、川投公司公章向華夏證券公司出具授權委託書,陳某憑此授權委託書提取了轉入的款項用於個人炒股。
應陳某再次要求,1999年11月、2000年6月,文林從自己主管的長鋼四經營部分兩次轉入華夏證券陳某個人賬戶350萬元。2000年至2001年,陳某將490多萬元轉回川投公司。至案發時尚有151萬餘元未追回。為防止被川投集團核資時發現,2005年7月,文林與陳某簽訂了操盤協議和補充協議,時間倒簽在1999年11月1日及2001年2月5日,約定給陳某分紅350萬元。而後,文林將此兩份協議交回公司財務部門,在協議中約定的分紅350萬元作為“營業外支出”做賬用於掩蓋虧空。
2000年6月,文林利用擔任長鋼公司董事長的職務便利,以長鋼公司的名義為四川某科技實業公司向銀行的貸款提供擔保,同年,該實業公司法定代表人譚某得知文林準備新房裝修時,委託閆某送給文林人民幣10萬元。文林搬家時,譚某又委託閆某送給文林索尼38英寸彩電一台。2002年8月,文林批准成都一科技有限公司借給川投公司400萬元,用於與其他公司進行合作,為感謝文林批准借款,該科技公司送給文林6萬元。
責編:崔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