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福州11月26日電(沈汝發)福建省上杭縣人民法院日前對福建省煙草公司上杭縣分公司原出納郭雪萍挪用公款案作出一審判決,以挪用公款罪判處被告人郭雪萍有期徒刑8年,同時沒收其從挪用公款之日起至歸還款項之日止按銀行同期同類存款利率計算的利息46035.55元。
郭雪萍現年34歲。法院審理查明,在2000年1月到2004年9月間,郭雪萍利用擔任福建省煙草公司上杭縣分公司出納的職務便利,先後109次採取開具現金支票不入賬、塗改現金支票存根聯、大頭小尾開具現金支票、填寫假支票存根入賬、製作假銀行對賬單、虛構銀行業務調減現金庫存的辦法,將福建省煙草公司上杭縣分公司公款169萬多元挪為己用。5年來,郭雪萍費盡心機將公司賬目做平,隱瞞其挪用公款的事實。2005年10月,郭雪萍因請産假將工作移交,其挪用公款的事實被接任的出納發現。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郭雪萍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巨大,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挪用公款罪。鋻於案發後,被告人主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屬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且被告人退出全部贓款,未給國家造成經濟損失,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責編:趙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