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10月31日電(記者趙曉輝、陶俊潔)中國證監會31日正式發佈《證券公司業務範圍審批暫行規定》,證券公司申請新增加業務種類的時間間隔由草案中的一年縮短為6個月。
證監會曾于9月初發佈《證券公司業務範圍審批暫行規定(草案)》,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來自地方證監局和證券公司的修改建議,主要圍繞在三個方面:一是申請增加業務種類的數量限制和時間間隔限制的意見;二是關於增加或減少業務種類時圍繞申請材料提出的意見;三是對申請增加業務種類審慎性的要求提出了一些意見。證監會據此對草案進行了修改。
這位負責人介紹説,有建議提出應該增加業務種類審慎性的要求,把前次申請業務開展情況,作為再次申請增加業務的條件之一,如果現有的業務不能正常開展就不批准新增業務申請。證監會經過研究後採納了此建議,將現有業務經營管理狀況良好,作為證券公司增加業務種類審慎性的要求。
根據正式公佈的暫行規定,如果證券公司將自有資金投資于依法公開發行的國債、投資級公司債、貨幣市場基金、央行票據等證監會認可的風險較低、流動性較強的證券,以及證券公司經證監會批准設立的集合資産管理計劃、專項資産管理計劃,且投資規模不超過其凈資本80%的,或者因依法履行承銷義務而買賣證券的,無須取得證券自營業務資格,但應當比照執行證券自營業務的規則。
暫行規定還要求,證券公司經營創新業務應當建立內部評估和審查機制,對創新業務的合規性、可行性和可能産生的風險進行充分評估論證,並制定業務管理制度,明確操作流程、風險控制措施和保護客戶合法權益的措施。
暫行規定自12月1日起實施。證監會1999年3月16日發佈的《關於進一步加強證券公司監管的若干意見》同時廢止。
責編:趙德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