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6年刑法4次修改,其中3次包含反腐內容。與反腐相關的各類法律密集修改和制定,顯示反腐立法從側重刑事處罰前移到事前規範權力運行
8月29日,在經過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初次審議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草案)》開始向社會公開徵集意見。
該刑法修正案草案的一大亮點是進一步加大了反腐敗力度。
在該刑法修正案草案中,鉅額財産來源不明罪的最高刑期從5年提高到10年。草案中還規定,國家工作人員親屬收受財物也將適用刑法貪污賄賂罪的處罰規定,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原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實施“權錢交易”也將定罪。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鄭功成認為,本次刑法修改是對刑法的一次很大完善,尤其在反腐敗領域強化了法律規範。
作為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的一部分,我國反腐敗相關法律體系的日臻完善,不斷擠壓腐敗分子容身的空間。
刑罰之網越布越密
回溯近年來刑法修改不難發現,黨的十六大召開以來,在4次對刑法的修改中,包括本次在內有3次都包含了反腐敗內容。刑法之於腐敗側重懲罰,而對公眾而言,這是國家反腐敗決心和力度的直接表現。
2002年12月28日,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刑法修正案(四),其中專門增加了對於人民法院執行人員在執行判決、裁定活動中,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的規定,明確了這類“不揣口袋的腐敗”的量刑標準。
同時,此次人大常委會會議還通過對於刑法中瀆職罪主題適用問題的解釋,明確規定那些雖未列入國家機關人員編制,但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在代表國家行使職權時,有瀆職行為,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關於瀆職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而2006年6月29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刑法修正案(六),劍指商業賄賂這個社會“腐蝕劑”。
這次刑法修改,將商業賄賂犯罪的主體擴大到公司、企業以外的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這樣,公眾深惡痛絕的類似于發生在醫療機構的藥品、器械採購中的商業賄賂行為,如收取藥品回扣、贊助費等,數額較大的,也將以商業賄賂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
不僅僅是法律修改,刑事領域反腐敗法制的完善還體現在法律對一些新類型腐敗犯罪的打擊。
2007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頒布一個廣受關注的司法解釋。在《關於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包括收受請託人提供的乾股、向請託人“低買高賣”房屋汽車、不出資而與請託人“合作”開辦公司、通過賭博方式收受請託人財物等10種行為被明確以受賄論處。
反腐立法成合力
“到2010年,建成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基本框架。”2005年1月16日,中共中央印發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監督並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實施綱要》話語鏗鏘,這也是近年來反腐相關法律密集制定、修改的一個重要背景。
相比于《刑法》中對於貪污、賄賂和瀆職犯罪的規定,其他反腐相關立法可謂是在各個法律門類中“分兵突進”,其中體現最明顯的法律可能就是《行政許可法》。
一支簽字筆、一枚公章、一個許可證背後可能隱藏著各種各樣的腐敗,行政審批環節曾是行政權力濫用和“權錢交易”的重災區。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馬懷德教授認為,行政領域腐敗的産生,很大程度上是由於行政權力濫用和行政行為失范造成的,有效預防和懲治腐敗,必須從行政權力入手。
在2004年《行政許可法》出臺前後,中國沿著法制的軌道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兩個一半以上”是人們經常引用來説明這項改革成果的數據:中央以及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佔原有事項總數的一半以上,省級政府取消和調整的數量也達到了原來的一半以上。這個數字背後意味著在審批環節出現腐敗的幾率也在相應降低。
如果説《行政許可法》是為權力“劃邊界”,那麼2006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公務員法》則是用法律為規範公務員的行為“定框框”,這部法律也成為反腐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2005年,經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中國正式成為《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締約國。此後,一個體現中國積極參與反腐敗國際合作的舉措,就是2007年中國立法機關審議通過反洗錢法。“有法可依將很大程度上防止貪官的資金外流。”在《反洗錢法》通過後,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刑法室主任郎勝如是説。
近幾年中,立法機關通過的諸多法律中,人們都可以從中找到涉及反腐的內容:審計法修改,加強了審計機關的監督職能;制定《監督法》,充分發揮各級人大的監督作用;出臺《物權法》,在腐敗分子和公私財産之間建立法律屏障;制定《反壟斷法》,打擊行政壟斷背後的腐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