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8月25日電(記者周婷玉、鄒聲文、張景勇)金融領域的“老鼠倉”行為嚴重破壞金融管理秩序,損害公眾投資者利益,但現行刑法卻未對這一社會影響極壞的犯罪行為作出明確規定。為此,25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首次審議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擬新增條款,嚴厲追究金融從業人員“老鼠倉”行為的刑事責任。
據介紹,現行刑法只對利用證券、期貨交易的內幕信息從事內幕交易的犯罪及刑事責任作了規定。有些全國人大代表和中國證監會提出,一些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利用其因職務便利知悉的法定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經營信息,如本單位受託管理資金的交易信息等,違反規定從事相關交易活動,牟取非法利益或者轉嫁風險。這種“老鼠倉”行為也應當作為犯罪追究刑事責任。
2008年4月揭露出來的一起基金“老鼠倉”案曾引起社會的高度關注。據媒體報道,上投摩根基金公司和南方基金公司的基金從業人員唐某、王某因違法違規進行證券投資、謀取私利被查處。中國證監會對兩人開出罰單並實行市場禁入。但因刑法沒有針對相關行為的規定,難以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
鋻於此,正在審議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增加一款規定:基金管理公司、證券公司、商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經營信息,違反規定,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交易活動,或者建議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相關規定處罰。
根據這一條款,“老鼠倉”行為當事人可被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將被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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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