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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投資境內期貨開閘:黃金期貨助力混業經營

CCTV.com  2008年03月25日 07:51  來源:東方早報  

目前具備進入黃金期貨條件的銀行有近20家。

    對商業銀行一直關閉的期貨市場首先在黃金期貨上開了個小門。銀監會昨日發佈《關於商業銀行從事境內黃金期貨交易有關問題的通知》(下稱《通知》),資本充足率達到8%、具有衍生産品交易資格、具有黃金現貨交易資格、具有完善的市場風險管理能力等的商業銀行,可從事境內黃金期貨交易業務。

    據透露,目前具備上述準入條件的銀行有近20家。

    部分銀行早就遞交申請

    “部分銀行在上海期貨交易所推出黃金期貨的當天就遞交了申請,所以只要銀監會點頭,商業銀行應該很快就能夠推出來。”某銀行相關人士透露。其中,工商銀行(601398)、建設銀行(601939)、交通銀行(601328)早在1月9日已與上期所簽署了戰略合作框架協議,遞交了自營申請。

    可資佐證上述觀點的是,銀監會昨日在《通知》中明確表示,銀監會不再增加新的準入審批,商業銀行董事會可自行決定是否開展黃金期貨業務。商業銀行從事境內黃金期貨交易,應首先開展風險控制能力和內部控制能力進行自我評估,並就評估情況與銀監會進行溝通交流,取得《無異議函》後,可自行直接向期貨交易所申請會員資格。

    這一切看起來都很順利,但事實上這是商業銀行多年來首次獲准進入期貨市場。

    早在1992年我國期貨市場建立之初,金融機構就被擋在了期貨市場門外。直到2007年4月15日新《期貨交易管理條例》正式施行,金融機構參與期貨交易的法律障礙才得以掃除。考慮到金融期貨推出後,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將成為重要的市場參與者,新《期貨交易管理條例》中,刪除了原條例中金融機構不得從事期貨交易、不得為期貨交易融資和提供擔保的禁止性規定。

    解禁之後,仍有限制。銀監會《通知》並未明確商業銀行是否可以從事黃金期貨經紀業務,僅要求銀行不得利用自有的黃金期貨交易資格代理客戶從事經紀業務,並應建立必要的業務隔離制度,禁止銀行利用黃金期貨指定結算銀行等信息優勢,為其黃金期貨交易謀取不當利益。

    做市商隱現

    “這對國內黃金期貨市場的發展無疑是一個利好。”上海某期貨公司董事長昨天表示,商業銀行以前最多是以結算銀行的身份參與期貨交易,現在它們進入黃金期貨市場,將有助於改變黃金期貨交易清淡的現狀。

    “要銀行和金融機構進去,主要是想提高市場流動性以及讓價格更為合理。”這一觀點得到了中國銀行高級交易員蔡振偉的贊同。

    實際上,黃金期貨在上海期貨交易所上市以來,推出首日就價格嚴重偏離,期貨比現貨高了100美元,而至今也仍保持橫盤大幅震蕩的走勢,漲跌均明顯滯後於國際金價。

    “由於單位價格變動幅度過小,投機資金難以獲利,國內黃金期貨交易規模一直不大。”一位期貨交易員告訴記者,這種狀況的存在嚴重影響了國內黃金期貨的定價權。不過,“商業銀行的進入有望為市場提供充足的流動性”。

    據推測,對於商業銀行這類大型機構,參與期貨市場一般是經證監會批准之後成為自營會員。

    “而從海外經驗看,以自營會員資格進入黃金市場的商業銀行實際上就是做市商。”上述人士表示,除了進行套期保值交易外,商業銀行通過提供即時雙向報價,以及為投資和承擔合約買賣賺取差價的行為,不僅能活躍市場,而且有助於提高交易效率。

    此外,進入黃金期貨,也被看作是商業銀行獲得了資産配置和風險管理的一種重要的金融工具。對此,銀監會昨日發佈的措辭是,只要風險控制措施到位,商業銀行從比較熟悉的黃金品種開始,通過從事境內黃金期貨交易,逐步熟悉期貨業務,可以為我國商業銀行日後更廣範圍地參與期貨市場奠定基礎,有利於增強我國商業銀行混業經營能力與競爭力。

    關鍵詞

    ■出臺背景

    近年來,商業銀行與黃金相關的業務品種逐步增多,其中包括代理黃金買賣、黃金租賃(租售)業務、對公黃金質押貸款業務、自營黃金買賣、個人賬戶黃金買賣與實物金買賣、黃金寄售業務等。隨著黃金業務的品種增多、業務量增大,商業銀行防範黃金價格波動所産生的風險的需求也日益強烈。

    黃金期貨作為流動性強、無交易對手風險的場內衍生産品,結構簡單,透明度高,是黃金遠期價格曲線的重要組成部分。商業銀行作為連接黃金現貨市場與黃金期貨市場的重要參與者,將在境內黃金遠期價格曲線形成中發揮重要作用。如果境內能夠形成有效的黃金遠期價格曲線,我國商業銀行在黃金業務領域的産品創新與定價將更為便利。

    ■準入條件

    黃金期貨交易屬於標準化産品,境內黃金期貨的價格將會跟隨國際黃金期貨市場的價格走勢,這將使參與境內黃金期貨市場的商業銀行直接面對國際市場黃金期貨的價格波動,這將對從事黃金期貨的商業銀行的風險管控能力提出很高要求。為此,以商業銀行從事境內黃金期貨交易的風險管控能力為中心目標,參與銀行須滿足以下條件:

    資本充足率達到8%;具有衍生産品和黃金現貨交易資格;具備開展黃金期貨交易業務所需的業務處理系統等。

    對於銀行從事境內黃金期貨交易業務,銀監會不再增加新的準入審批。銀行必須在自我評估其風險控制能力和內部控制能力後,與銀監會溝通並取得《無異議函》,方可向期貨交易所申請會員資格。

    ■隔離制度

    銀行不得利用自有的黃金期貨交易資格代理客戶從事黃金期貨經紀業務,並建立必要的業務隔離制度。禁止銀行利用黃金期貨指定結算銀行等信息優勢,為其黃金期貨交易謀取不當利益。

    ■開閘意義

    目前黃金價格上漲加快、價位高,此時允許商業銀行從事境內黃金期貨交易,有利於商業銀行掌握相應的交易能力與風險管理能力,在期貨領域培養相應競爭力。

    中國的商業銀行是國內黃金現貨市場的做市商,並具有國際市場現貨黃金的交易經驗,黃金交易業務規模較大、頻率較高。只要風險控制措施到位,銀行可以此起點,逐步熟悉期貨業務,增強風險防範能力和業務創新能力。

    此舉也標誌著我國銀行業首次從事境內期貨業務,有利於逐步完善我國銀行業衍生産品業務品種,提高我國銀行業綜合服務能力和競爭能力。

責編:樊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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