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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個體工商戶管理費宜統一取消

CCTV.com  2007年08月30日 17:43  來源:  

  既然個體工商戶管理費既不合法,又不合理,就理應立即取消———我指的是在全國範圍內統一取消,而不能任由各地方政府自行決定是保留還是取消。如果《立法法》的施行還要看各地行政部門的臉色,還談何“依法治國”,“建設法治國家”!

  日前,廣東肇慶律師郭生平向省政府遞交“萬言書”,呼籲儘快取消個體工商戶管理費。此前,廣東省人大代表梁光澤、廣州市人大代表謝漢才提出停止徵收這項收費,引起政府高度重視。據悉,廣東省政府正派團赴廣州、東莞、肇慶、河源四地專題進行調研。

  事實上,全國已有多個省份取消了這項收費,北京、天津等市也在今年先後宣佈取消。個體工商戶管理費之所以應取消,是因為它早已失去了法律依據,而成了一項“違法收費”。7年前通過的《立法法》明確,除非得到立法機關的授權,否則行政機關不應自行設定任何對非國有財産的徵收———行政收費正是對公民合法財産的無償徵收。而個體工商戶管理費的收取沒有任何法律依據,也無法律授權國務院收取此項費用。國務院曾于1987頒行了《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其中將個體工商戶管理費的收費標準及管理辦法授權給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財政部共同制定。但作為行政法規的《條例》並無設定一項行政收費的權力,更無授權行政部門設定行政收費的權力。這種行政體系內的自我授權,從《立法法》施行之後,就應失去法律效力。更何況,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財政部共同制定的《關於個體工商戶管理費暫行規定》,也在1998年12月3日被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明令廢止。連部門規章上的個體工商戶管理費收費標準也已經不存在了。

  個體工商戶管理費不僅是一項不合法的行政收費,而且還是一項不合理的收費。根據相關法規規定,個體工商戶管理費的收取主要用於個體勞動者協會的經費。但個體勞動者是否加入該協會,應採取自願的方式,豈能通過行政收費強迫加入。協會是社會團體,而非工商部門的下屬機構。長期以來,我們的政府是個“全能政府”,管理的觸角無所不在,社會也被遮蔽在行政所代表的國家之下,社會自治權事實上被行政權所壟斷。近30年改革開放的成果之一,就是要重新恢復被扼殺了的社會活力,要讓“全能政府”逐漸轉型為一個“有限政府”。作為行政部門的工商局理應退出個體勞動者協會的管理,更不能超越職權去為一個社會團體強行收取“會費”。

  當然,我們也不能忘了“名”與“實”之間的差別。所謂的“個體勞動者協會會費”不過只是一個高挂著的“羊頭”,工商部門“以費養人的工具”才是個體工商戶管理費的實質。正如有的個體工商戶所言,説是會費,但會員卻沒有或很少享受協會任何的服務。至於這筆鉅額會費的實際用途,會員更是無從知悉。既不提供服務,又要強行收費,這“無本萬利”的生意真是天底下最好的一宗買賣。據統計,廣東現有253萬戶,即便按每戶年繳費1000元計,廣東年徵收個體工商管理費也超過25億元。這筆鉅額收費究竟花在了什麼地方,審計機關理應介入審計,並將審計結果及時公之於眾。

  個體工商戶管理費還是一項歧視性收費,它針對的是“個體工商戶”這個特定的對象。作為市場經濟中重要的市場主體,個體工商戶也應與國有公司、三資企業以及私營企業平等競爭,他們同樣向國家納稅,但卻只有個體工商戶在稅外被強行收取管理費,這種貌似“合法”的收費成了行政權在市場中欺淩弱小的典型。

  既然個體工商戶管理費既不合法,又不合理,就理應立即取消———我指的是在全國範圍內統一取消,而不能任由各地方政府自行決定是保留還是取消。作為監督法律實施主體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實有必要對個體工商戶管理費給個明確的説法,以在全國範圍內統一取消。如果《立法法》的施行還要看各地行政部門的臉色,還談何“依法治國”,“建設法治國家”! (王琳)

責編:李星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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