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暑假後的大學生又紛紛回到了熟悉的校園。然而,湖北工業大學工程技術學院機電專業大三學生金喜梁,卻只能躺在病床上靠呼吸機維持生命。
今年暑假,為減輕家庭負擔,金喜梁前往武昌一家傢具廠打工,在修補被冰雹打破的塑料瓦時,不慎從5米高的塑料頂棚上墜落,搶救後被診斷為腦死亡。隨之而來的是金家父母的無盡悲痛,維持兒子生命的鉅額醫藥費,以及因金喜梁短期打工未與僱主簽合同而留下的扯不清的賠償糾紛。
金喜梁工傷一事,也許只是一件令人心痛的偶發案例,然而,這一個案背後透露出的,卻是大學生打工維權難的現實。
權益屢受侵害
今年7月下旬,武漢3所高校200余名大學生,分乘6輛大巴抵達深圳,經一仲介公司介紹,欲進一家化粧品廠打工。但當學生們拎著行李在龍崗區坪山街道下車後,卻發現該仲介公司並未按原定協議全部安排好同學們的工作,50名學生流落街頭,部分學生甚至無錢回家。事後仲介公司拒不退還仲介費。
同是今年7月,四川德陽一名大一女生打算在暑期做家教,應聘時卻不幸遭綁架,最後被殺害並拋屍江中。
還是今年暑假,湖北省某高校學生小偉(化名),在廣東東莞市謝崗鎮鬥星電子廠打工期間,右手中指和無名指不小心被注塑機砸成了肉泥。雖然及時到當地醫院接受治療,但這位風華正茂的學子握筆的那只手,卻永遠失去了兩根手指。
大學生打工,主要目的就是勤工儉學和增加工作經驗,這對減輕大學生家庭負擔、實現大學生理論知識和實踐相結合、提高大學生素質都有重要意義。然而,社會上少數機構卻利用大學生渴望求職的心理,侵害打工學生的權益。面對紛繁複雜的社會,涉世未深的大學生成了名副其實的“弱勢群體”。
維權無法可依
“由於在校大學生缺文憑、缺經驗,假期打工時間短,打工單位也不固定,用人單位一般不願與他們簽訂用工合同,這給他們維權帶來了隱患。”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勞動保障專業教授劉恒慶説。
劉恒慶分析説,大學生社會經驗欠缺,法律意識淡薄,當打工遭遇侵權時,不少學生沒有保留證據,或者怕丟面子,往往不了了之。打工維權難,大學生自身缺乏維權意識是原因之一。
然而,大學生打工維權難的關鍵,還在於大學生假期打工不受《勞動法》的保護,在維權時無法可依。勞動部于1995年頒布的《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1995〕309號)第12條規定:“在校生利用業餘時間勤工儉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係,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
“既然不需簽訂勞動合同,大學生打工便不受《勞動法》的保護。”湖北省勞動就業管理局的工作人員表示,每年暑期都有一些受騙大學生想通過勞動保障部門討個説法,然而,勞動保障部門往往有心無力。
“學生暑期打工不在《勞動法》的保護範圍。所以一旦出現事故,只能適用民法。根據民法‘誰傷害誰賠償’的原則,雇用方是否承擔責任要由法院判決。”劉恒慶分析説,“然而,這樣做成本高、進度慢、效益低,對大學生來説很不划算。”
完善制度保障
湖北省勞動與社會保障廳相關法律人士指出:“大學生打工似乎成了我國大學生維權領域的一個‘死角’。然而,在現行體制下,只要大學生自身和社會共同努力,維護打工大學生權益並非無可作為。”
他建議,大學生首先要成為維護自身權益的主體,在選擇職業時要避免做高危工作,在打工前要事先對用人單位有個全面了解,如有無營業執照、有無固定辦公場所、經營狀況如何等,儘量選擇一些信譽佳、實力強的大企業、大公司,在面試時不要輕易交納任何抵押金和保證金,不要抵押自己的證件。
同時,打工大學生在權益遭到侵害時不能忍氣吞聲,而要充分利用社會資源,向勞動部門、工商部門、公安、法院及有關職能部門投訴,也可通過媒體將不法企業曝光,善用社會輿論來解決問題,最大限度地維護自己的權益。
在進一步完善制度保障打工大學生權益方面,湖北省勞動與社會保障廳相關法律人士主張,應適度對《勞動法》的條款進行修正,將維護大學生打工權益納入《勞動法》保障範圍;同時,考慮大學生經濟能力薄弱等問題,在大學生打工訴訟維權方面簡化程序,爭取準確省時高效作出判決。
有關人士建議,政府職能部門應定期督促用人單位遵守合同法,對查處違反合同法規定的企業給予嚴厲處罰,在大學生權益遭受侵害後等待裁決的過程中,先給予大學生一定的資助補償;在社會上普及維權知識,安排法律工作者對大學生打工維權進行免費指導等。只有個人、社會共同努力,大學生打工才能最大限度地避免遭受權益侵害,大學生打工維權之路才能越走越順。(本報記者程墨 實習生張聞)
責編:徐文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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