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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學生夫妻生的娃戶口不能落高校

 

CCTV.com  2007年08月23日 09:54  來源:成都晚報  

    記者昨日從成都市公安局獲悉,為進一步推進規範化服務,加強在蓉大中專院校人口管理,市公安局出臺了《成都市公安局關於進一步加強在蓉大中專院校人口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要完善高校集體戶管理,落實便民、利民措施。

    按照公安部2003年公佈的“戶籍管理七項便民利民措施”的要求,大中專院校學生入學後是否遷移戶口,可根據本人意願決定。大中專院校學生畢業後,應遷往工作地或原籍地,無論何種原因戶口只能在學校保留兩年。凡畢業後在校保留戶口超過兩年的,將戶口遷入原門牌號下另設的附號地址,按拆遷消失戶口單獨管理。

    (一)按照公安部2003年公佈的“戶籍管理七項便民利民措施”的要求,大中專院校學生入學後是否遷移戶口,可根據本人意願決定。大中專院校學生畢業後,應遷往工作地或原籍地,無論何種原因戶口只能在學校保留兩年。凡畢業後在校保留戶口超過兩年的,將戶口遷入原門樓牌號下另設的附號地址,按拆遷消失戶口單獨管理。

    (二)在蓉大中專院校本校、分校、二級學院在同一個校區的只能設立一個學生集體戶(街路巷大門牌號唯一,可以下設附號)。在外設分校、二級學院就讀的大中專院校學生,戶口應落在分校、二級學院所在地。

    (三)在蓉大中專院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其他地址另設分校的,學生就讀期間,按學校規定應在本校和分校之間分階段就學的,在新生入戶時,由學校自由選擇將學生集體戶落在本校或分校。落戶後學生集體戶口不再遷移。

    (四)已婚學生夫妻雙方戶口均屬高校集體戶的,在校期間所生子女的戶口可以在該子女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常住戶口所在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常住戶口。待夫妻一方或雙方畢業並辦理戶口遷移手續後,再辦理該子女投靠父母的落戶手續。

    (五)已婚學生夫妻一方戶口屬高校集體戶口,另一方為非高校集體戶口的,或者雙方戶口均屬非高校集體戶口的,在校期間所生子女的戶口隨其非高校集體戶的父親或母親落戶。

    (六)新生入戶工作完成後,學校保衛部門應及時與所在區(市)縣公安辦證中心聯絡,迅速組織為學生換發居民身份證。

    (七)大中專院校新生入戶工作應在每年的11月30日前完成。

    (八)學生畢業登出戶口工作應在每年的7月31日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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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派出所職責 向校園警務室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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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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