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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侵權責任法

 

CCTV.com  2009年12月26日 22:05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新華網  
專題: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

  新華網北京12月26日電(記者鄒偉、顧瑞珍)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26日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國家主席胡錦濤簽署第21號主席令予以公佈。新華社受權全文播發這部法律。

  侵權責任法共12章92條,分別為一般規定、責任構成和責任方式、不承擔責任和減輕責任的情形、關於責任主體的特殊規定、産品責任、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醫療損害責任、環境污染責任、高度危險責任、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物件損害責任、附則。

  法律規定:“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産權益。”

  法律明確,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産;恢復原狀;賠償損失;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以上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併適用。

  法律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法律明確,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産損失的,按照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難以確定,侵權人因此獲得利益的,按照其獲得的利益賠償;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被侵權人和侵權人就賠償數額協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賠償數額。

  法律規定,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此外,法律還對産品責任、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醫療損害責任、環境污染責任、高度危險責任、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物件損害責任做了規定。

  侵權責任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責編:趙德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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