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0月29日電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負責人日前接受新華網專訪時表示,網絡輿論監督應依法進行,網絡調查不能取代政府和司法部門對事件的調查處理。
隨著互聯網等新興媒體快速發展,信息傳播渠道大大拓寬,公眾意見表達空前活躍,網絡輿論對社會生活的影響越來越大。與此同時,如何增強法律意識、規範網絡行為,也給網絡媒體和網絡輿論發展提出了新的課題。
這位負責人指出,正當的輿論監督,對於促進中國民主法制建設、保障公權力正當行使具有重要意義。網絡輿論監督在揭露瀆職腐敗行為、譴責道德缺失現象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
他説,一些網民出於樸素的善惡意識、正義觀念、嫉惡如仇思想和同情弱者心理等人之常情,打抱不平、“行俠仗義”,可以理解。但是在並不了解全面情況和因果關係的情況下,輕率出手,置法律于不顧,隨意進行個人道德審判,就超出了正常輿論監督的範疇。
這位負責人強調,網絡世界不是虛擬空間,而是現實社會的一部分。如果網民的網絡行為對於他人的現實生活産生了實際影響和不利後果,就要承擔相應的社會責任和法律責任。網民如果不考慮社會後果,無視法律,罔顧約束,在網上發佈信息攻擊他人,如對其進行密集型的辱罵等,就演變為“網絡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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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荀志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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