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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就《保安服務管理條例》答問

 

CCTV.com  2009年10月21日 16:23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中國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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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10月21日電 2009年10月13日,溫家寶總理簽署國務院令,公佈了《保安服務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據法制辦網站消息,日前,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就條例的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為什麼要制定條例?

  答: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和社會公眾安全需求的日益提高,保安服務業得到了迅速發展。1984年12月,深圳市公安局組建了全國第一家保安服務公司。此後二十多年來,全國由公安機關組建的保安服務公司發展到2800余家、保安從業人員達200余萬人。專業化的保安服務擔負了大量保護人身安全、財産安全和維護社會治安秩序的任務,對於增加就業也發揮了一定的作用。但是,保安服務工作中也存在一些亟須加以規範的問題:一是除經公安機關批准成立的保安服務公司外,大量保安組織和人員從事的保安服務活動,還沒有納入公安機關的監管範圍。二是對保安員入門條件缺乏規範,日常管理不嚴格,一些保安員利用工作上的便利進行違法犯罪活動,從實際情況看,出問題的又以未納入公安機關監管的保安員佔多數。三是保安員缺乏培訓,服務不夠規範,引發與客戶的矛盾,甚至釀成治安案件。因此,迫切需要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制定保安服務管理條例,依法規範保安服務活動。此外,2006年3月公安部決定將對保安服務的管理由公安機關既直接經辦又負責監管,調整為公安機關只負責監管。這一重大調整,也需要通過立法建立規範的管理制度。

  問:制定條例經過了哪些過程?

  作為保安服務主管部門,公安部十分重視保安服務業的建設和發展,積極推進保安服務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以加強管理,更好地為經濟建設和社會安全服務,此前已經制定了一系列規章制度,對保安服務業進行規範。隨著形勢的發展,制定一部系統規範保安服務的行政法規逐漸提上了議事日程。保安立法的時機逐漸成熟。制定保安管理方面行政法規的工作先後被列為2007年國務院立法工作計劃二檔項目、2008年和2009年國務院立法工作計劃一檔項目。公安部在認真總結保安服務工作經驗的基礎上起草了《保安服務業管理條例(送審稿)》,報請國務院審議。國務院法制辦又反復徵求了中央國家機關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意見,召開了專家論證會,還通過“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公開向社會各界徵求意見。在此基礎上,法制辦會同公安部反復研究修改,形成了《保安服務管理條例(草案)》。2009年9月28日,國務院第82次常務會議審議並原則通過了這個草案。2009年10月13日,溫家寶總理簽署第564號國務院令,公佈了這個條例,條例自2010年1月1日起實施。

  問:請簡要介紹一下保安服務條例的主要內容?

  (一)明確了保安服務的範圍。

  為了將保安服務活動全部納入公安機關監管,條例對保安服務範圍作了三個方面的規定:一是保安服務公司根據保安服務合同,派出保安員為客戶單位提供的門衛、巡邏、守護、押運、隨身護衛、安全檢查以及安全技術防範、安全風險評估等服務;二是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招用人員從事的本單位門衛、巡邏、守護等安全防範工作;三是物業服務企業招用人員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開展的門衛、巡邏、秩序維護等服務。其中,自行招用保安員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物業服務企業,在條例中統稱自行招用保安員的單位。

  (二)規定了保安服務公司的行業準入制度和自行招用保安員的單位的備案制度。

  保安從業單位,包括保安服務公司和自行招用保安員的單位兩類,其中保安服務公司中包括從事武裝守護押運服務的保安公司。根據保安從業單位的不同特點,條例作了三個方面規定:一是設立保安服務公司應當經公安機關許可,有不低於人民幣100萬元的註冊資本,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務所需的設施、裝備,有符合條件的保安員、管理人員,有健全的管理制度。二是設立從事武裝守護押運服務的保安服務公司,還應當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的規劃和佈局,有10倍于一般保安公司的註冊資本,由內資控權,有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守護押運人員。三是自行招用保安員的單位應當向公安機關備案,且不得在本單位以外或者物業管理區域以外提供保安服務。此外,條例還對保安服務公司取得許可的具體程序作了規定。

  (三)對保安員的條件和保安員的管理、培訓以及權益保障作了規定。

  保安員是保安服務的具體承擔者,一方面要嚴格管理,另一方面也要保障其合法權益。為此,條例作了三個方面的規定:一是明確了擔任保安員的條件,規定經公安機關考試、審查合格並留存指紋等人體生物信息的,發給保安員證。二是明確保安從業單位對保安員負有管理和培訓責任。三是規定了保安員的權益保障。

  (四)對保安服務行為作了規範。

  保安服務行為與公民、法人的人身安全、財産安全密切相關,為了規範保安服務行為,條例作了四個方面的規定:一是保安服務公司應當與客戶單位簽訂保安服務合同並至少留存2年備查,對擬提供的保安服務的合法性應當進行核查。二是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治安保衛重點單位不得聘請外商獨資、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的保安服務公司提供保安服務。三是保安員為履行職責可以進行查驗有關證件、登記、巡邏和守護等活動,但不得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體、阻礙依法執行公務。從事武裝守護押運的保安員需要使用槍支的,依照《專職守護押運人員槍支使用管理條例》的規定執行。四是保安從業單位對在保安服務中形成的監控影像資料和報警記錄應當至少留存30天,且不得刪改、擴散。

  (五)對保安服務的監督管理作了規定。

  為了對保安服務活動實施有效的監督管理,條例作了四個方面的規定:一是公安部負責全國保安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保安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二是公安機關應當指導保安從業單位建立健全相關管理制度,並負責督促落實。三是公安機關應當公佈投訴方式,受理投訴,並及時調查和處理。四是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設立保安服務公司,不得參與或者變相參與保安服務公司的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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