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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兩"涉黑"案一審宣判 三涉黑人員被判死刑

 

CCTV.com  2009年10月21日 12:29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中國新聞網   
專題:重慶掀起打黑除惡風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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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重慶10月21日電(銀雪 郭虹 張瑞雪 方劍磊)10月21日上午,重慶第一、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分別對楊天慶等9人“涉黑”案、劉鐘永等22人“涉黑”案一審公開宣判。楊天慶、劉成虎、劉鐘永三人被判處死刑,簡少坤、曾川、鄭新三人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從2005年以來,楊天慶陸續吸納負案在逃犯曾川、劉成虎、簡紹坤,刑滿釋放人員劉渝,及社會閒散人員何彭裕、鄒猛、李渝、孟林(另案處理)、盧偉(別名小東)、蔣欣明(小果)等人,在重慶市渝北區、北碚區、江北區、九龍坡區,以暴力或以暴力威脅等手段,有組織地實施故意傷害、強迫交易、敲詐勒索、偽造居民身份證、放高利貸、暴力收債等違法犯罪活動,壯大組織聲勢,並以此獲取非法經濟利益,用於組織活動及發展。

  該組織對渝北區雙鳳橋街道空港片區的渣場進行非法控制,通過有組織的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對當地土建工程經營者及群眾形成心理強制,影響惡劣。楊天慶通過為組織成員提供生活費用,聚集成員吃喝、吸毒、嫖娼,幫助被上網追逃的成員逃避公安機關的抓捕等手段籠絡、控制組織成員,通過規定組織成員對組織安排的事不能互相打聽等紀律約束和對通信不通暢、辦事不力的組織成員進行責罵等方式管理組織,並根據成員的各自特點進行分工,逐步形成了以楊天慶為組織、領導者,以曾川、劉成虎、何彭裕、簡紹坤為骨幹成員,以劉渝、鄒猛、李渝等為參加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為非作惡、稱霸一方,嚴重擾亂了社會管理和經濟秩序,侵犯了公民的生命健康和財産權利。

  2009年4月初,李顯光與被害人梁某某因合夥做生意産生矛盾,遂雇請楊天慶傷害梁,明確授意砍斷梁的下肢致其殘廢。隨後,楊天慶組織何彭裕、曾川、劉成虎等人謀劃後,有計劃地實施對梁的傷害行為。4月29日,何彭裕、曾川、李渝、劉成虎等人到重慶市北碚區北碚賓館尋找梁未果。後決定由曾川負責此事。為繼續伺機傷害梁某某,楊天慶在北碚區租賃房屋供曾川等人居住,並以租房為由從李顯光處索要現金2萬元。期間,楊天慶為傷害梁還準備了槍支,曾川、劉成虎等人進行了試槍。6月26日15時許,曾川等人找到梁後,劉成虎、劉渝即持砍刀猛砍準備駕車離開的梁益平,致其搶救無效死亡。

  另查明,楊天慶等人還多次實施故意殺人、故意傷害、強迫交易、敲詐勒索、故意毀壞財物等犯罪行為,為非作惡。其組織成員劉成虎、曾川等人還實施了故意殺人、故意傷害、非法拘禁等行為。

  當地法院認為,楊天慶組織領導以曾川、劉成虎、簡紹坤、何彭裕、劉渝、鄒猛、李渝為參加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該組織以暴力、威脅等手段,有組織地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實施各種違法犯罪活動,嚴重破壞了社會經濟和社會生活秩序,符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的解釋》所規定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特徵,應當以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予以處罰。楊天慶在該黑社會性質組織中係組織、領導者,應當以該組織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曾川、劉成虎、劉渝、簡紹坤、何彭裕、李渝、鄒猛均係該組織成員。

  據此,法院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偽造居民身份證罪、敲詐勒索罪、強迫交易罪、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判處楊天慶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500 000元;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偽造居民身份證罪、非法拘禁罪,判處劉成虎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骨幹成員簡少坤、曾川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其餘被告分別被判處無期徒刑、九至十八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今日,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對劉鐘永等22人“涉黑”案一審公開宣判。經法院審理查明,2006年以來,劉鐘永先後在重慶市南川區東城街道辦事處、三泉鎮等地無證非法開採小煤窯。為保護其非法利益,劉鐘永先後將社會閒散人員、刑滿釋放人員鄭新、袁禮、陳桃、王杭生、鄭建強、李成中、侯黃波等人發展為“小弟”,並租房供其成員集中居住,統一食宿,並準備了砍刀、腰刀等兇器。同期,霍力軍(在逃)、張幫宏亦糾集了楊功兵、楊豪、龔川、程亮社會閒散人員。

  2008年初,劉鐘永、張幫宏與霍力軍合夥在南川火車站設點收購煤炭。為達到壟斷收購南川區雙河場一帶小煤窯煤炭之目的,劉鐘永等人採用威脅、暴力等手段強迫小煤窯窯主將煤炭以明顯低於市場價的價格賣給其開設的收購點,並由楊功兵帶領龔川、程亮、夏均、王楊等人,攜帶砍刀等兇器,在公路上“巡邏檢查”,攔截運煤車輛開往火車站,強迫小煤窯主將煤炭低價賣給劉鐘永等人。在此期間,重慶市南川區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局工作人員在查處非法運煤車輛的過程中,多次遭到劉鐘永、張幫宏等人的威脅、毆打。

  2008年3月25日晚,劉鐘永、鄭新、袁禮、龔川與霍力軍、楊功兵等20余人,在重慶市南川區東方市場“單行道”酒吧與被害人聶某某發生口角糾紛。劉鐘永夥同鄭新、袁禮等人持腰刀等兇器將其刺死。

  2006年至2008年期間,劉鐘永在重慶市南川區三泉鎮龍鳳村等地非法開設小煤窯,因勞動安全設施不符合國家規定,不具備安全生産條件,兩次發生煤窯煤倉垮塌事故,致裝煤作業的工人劉某某、張某某、李某某被當場砸死。

  此外,在劉鐘永的組織、領導、指揮下,該團夥還有組織地進行了故意傷害、聚眾鬥毆、尋釁滋事等多項違法犯罪活動。另有多名被告人分別實施了搶劫、故意傷害等犯罪行為。

  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以劉鐘永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聚眾鬥毆罪、尋釁滋事罪、妨害公務罪、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非法採礦罪,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鄭新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身,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其餘被告人分別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聚眾鬥毆罪、尋釁滋事罪、妨害公務罪、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搶劫罪、包庇罪等,被判處一年至十七年不等有期徒刑。

  被害人、被告人家屬以及受邀的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各界群眾共300多人參加了兩案的旁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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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汪蛟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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