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首部保安服務管理法規提出,保安員在獲得保安員證前,須留下指紋等人體生物信息。
本月13日,國務院總理溫家寶簽署國務院令,公佈了《保安服務管理條例》,該條例自明年1月1日起施行。
專設“保安員”內容
此前的2008年2月,國務院法制辦曾就條例草案公開徵求意見,和徵求意見稿相比,除了在文本結構和一些細節上有所調整外,正式公佈的條例內容變化並不大。
此前徵求意見稿未對保安員專章規範,此次條例則專設“保安員”一章,對此予以規範,並增加規定,申領保安員證的申請人經設區的市級政府公安機關考試、審查合格並留存指紋等人體生物信息的,發給保安員證。
留存指紋等生物信息的具體辦法,將由公安部作出規定,為確保這些信息的安全,條例明確,公安機關應當對提取、留存的保安員指紋等人體生物信息予以保密。
保安市場有條件放開
該條例有限度放開了保安市場,只要符合條例規定的條件,即可申請成立保安服務公司,而此前徵求意見時,徵求意見稿還曾規定申請成立保安服務公司還需提供可行性報告,此次條例則取消了對可行性報告的要求,同時為有利於維護不被批准者的權益,對於未被批准的申請,審批部門需説明理由。
對於成立武裝守護押運的保安公司,條例規定必須是國有獨資或者國有資本佔註冊資本總額的51%以上的;此外,除了武裝押運保安公司對外資有所限制外,外資保安公司的業務範圍,也有界限,條例規定,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政府確定的關係國家安全、涉及國家秘密等治安保衛重點單位,不得聘請外商獨資、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的保安服務公司提供保安服務。(楊華雲)
相關鏈結:
責編:霍筠霞
留言要注意語言文明,此間評論僅代表個人看法 查看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