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一個重點解決跨省流動就業的過渡性辦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養老保險司負責人詳解《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暫行辦法》
新華網北京2月5日電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養老保險司負責人5日就正在公開徵求意見的《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暫行辦法》接受記者採訪,他表示,這是一個重點解決跨省流動就業的過渡性辦法。
為什麼叫“暫行辦法”,重點解決什麼問題?
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養老保險司負責人介紹,國家正在積極推進養老保險省級統籌,並將在條件具備時實行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隨著省級統籌的全面實施,參保人員在本省的各城市流動就業,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將更加順暢,因此,當前的重點是解決跨省流動就業的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問題。
他説:“隨著將來全國統籌的實施,解決跨地區轉移接續問題也會有更好的基礎,因此,現在制訂的是具有過渡性的暫行辦法。”
農民工和城鎮職工都有流動就業時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問題,為什麼不能制定統一的辦法?
據這位負責人介紹,兩個辦法所針對的人群及其流動特點有不同點。第一,城鎮職工一般是在城市之間轉移就業,最後在城市養老,而農民工除了在城市之間轉移外,還在城鄉之間流動就業,其中一部分要返鄉養老。
第二,職工跨地區轉移就業一般有確定的目標地,而農民工在離開一個就業城市時往往沒有明確的下一個就業目標地,因而中斷參保的情況較為普遍。
因此,需要在總體原則一致的基礎上,針對不同情況分別制訂政策措施。
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難的問題主要是什麼?
據這位負責人介紹,與農民工相比,城鎮勞動者跨地區流動就業的規模比較小。據調查統計,2007年跨統籌地區轉移養老保險關係的人數佔全部參保人員的1.14%,其中跨省轉移的只佔全部參保人員的0.26%。
現行政策規定,參保人員跨統籌範圍流動,只轉移個人賬戶儲存額,不轉移統籌基金,不同參保地的繳費年限合併計算,由最後參保地負責辦理退休。
但在實際執行中,少數轉入地考慮到本地區的基金支付能力,特別是擔心臨近退休的參保人員轉入後,繳費少而領取待遇時間長,因而不願接收;有的地方自行出臺了戶籍、年齡限制條件,或不承認參保人員在其他地區的繳費年限和視同繳費年限等,致使一部分參保人員符合規定條件後不能及時辦理退休手續和享受養老待遇。
這位負責人説,這種現象雖然是少數情況,但也損害了參保人員的養老保險權益,必須儘快解決。
解決跨省流動就業的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問題應遵循哪些原則?
這位負責人表示,我們認為應當堅持四個原則:一是以切實維護參保人員養老保險權益為基本出發點;二是統籌考慮轉入地與轉出地之間的資金平衡關係,明確各地養老保險事權責任;三是考慮中心城市的人口承載力,防止道德風險;四是制訂全國統一的政策和操作實施辦法,以保證參保人員在哪就業就在哪參保繳費,其養老保險關係可轉移接續,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條件時能夠如期享受養老待遇。
解決養老保險關係跨省轉移接續的主要政策是什麼?
據這位負責人介紹,主要是兩方面:一方面明確了資金轉移結構和轉移量。規定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除轉移個人賬戶儲存額外,再按本人繳費工資的一定比例轉移統籌資金。他説:“個人賬戶儲存額的轉移,基本維持了現行政策規定,以體現政策的連續性。”
統籌基金的轉移量,確定為本人1998年1月1日後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的12%左右。這位負責人説:“確定這個時點,主要是因為1997年以後全國各地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及繳費比例歸於統一。”
另一方面明確了退休辦理地點確定原則,以厘清地方養老保險事權,保障參保人員的養老保險權益。
跨省流動就業的參保人員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條件時,首先依據其戶籍所在地辦理退休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當戶籍所在地與參保地不一致時,如果在最後參保地參保滿10年,在最後參保地辦理退休手續,核發基本養老金;如在最後參保地參保不滿10年,依次向前推至滿10年的參保地辦理退休手續;如在各地參保都不滿10年,則在戶籍所在地辦理退休手續。
為什麼對一些年齡偏大人員異地就業時規定要“建立臨時養老保險繳費賬戶”?
這位負責人説,對於年滿50周歲的男性和年滿40周歲的女性跨地區轉移就業,由於按現行退休年齡規定,一般已不可能再在新參保地連續繳費滿10年並在該地辦理退休手續,因此規定對其在新就業地建立臨時養老保險繳費賬戶,便於其繼續參保繳費;待其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將臨時養老保險繳費賬戶中的全部繳費,轉移歸集到原保留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所在地或辦理退休手續所在地。
他説:“這樣規定,既使年齡偏大人員異地就業參保不再有後顧之憂,保障他們的累計權益,也可適當減輕中心城市人口承載和養老保險基金壓力。”
責編:孫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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