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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資源部強調:農村集體土地不得建設商品住宅

 

CCTV.com  2008年11月19日 20:38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新華網  

  新華網北京11月19日電(記者 王立彬)國土資源部近日強調,要加強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管理,規範集體建設用地入市行為,農村集體土地不得建設商品住宅。

  國土資源部近日發出關於認真學習貫徹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精神的通知強調,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對促進城鄉統籌發展、維護和保障

  農民土地財産權益具有特殊重要的意義。要加強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管理,規範集體建設用地入市行為,積極穩妥推進制度創新。

  通知説,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範圍內,非農建設使用農村集體土地,實行國家徵收。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範圍外,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礎設施,以及國防、軍事等公益性用地繼續實行國家徵收;除用於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用地以及農村村民法定的宅基地外,經批准佔用農村集體土地建設非公益性項目,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前提下,允許農民依法通過多種方式參與開發經營並保障農民合法權益。不得利用農村集體土地建設商品住宅、不得建設高爾夫球場、不得建設其他違反國家産業政策和土地供應政策等法律法規規定的項目。

  通知要求嚴格執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用途的建築物、構築物,不得重建、擴建,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流轉;嚴禁未經批准將規劃確定的農用地和未利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確需轉為建設用地的,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納入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依法辦理審批手續,並先行做到耕地佔補平衡。

  通知

  表示將加快土地有形市場建設。建立與國有土地出讓、轉讓制度相銜接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出讓、轉讓制度。根據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出讓、轉讓的實際需要,本著統一、公開、便民、高效的原則,完善土地有形市場的功能、佈局,建立健全制度規範。規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管理,嚴格限定使用範圍,明確審批程序。劃撥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改變用途或進入市場流轉時,應在土地有形市場公開交易。編制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計劃,報經縣(市)以上人民政府核準後,由縣(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責編: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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